扬子晚报网6月25日讯(通讯员 周运 记者 马奔)6月25日,常州市武进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时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公开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他7名被告人根据犯罪地位、作用、从轻情节等均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尚未退赔的投资人损失8000余万元,责令8名被告人退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8月间,被告人时某纠集刘某、黄某等人以股东身份,在常州市设立多家公司,自2012年11月以来,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设立的公司为载体,先后向社会公开招募理财经理为其提供业务推销,谎称采用“阳光易贷”P2P平台模式为他人提供投资理财、股权投资、生态农业及健康产业投资等服务,以年化收益率为7.5%-15%的回报并承诺保本付息为诱饵,诱骗社会不特定人员820余人进行投资。至案发时,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元,在偿付本息后,造成投资人损失800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时某等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均属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并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从轻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随着经济发展,资金流动性大,许多投资人没有太多投资渠道,容易轻信打着高息幌子的投资项目而深陷非法集资的陷阱,该类案件一旦资金链断裂就可能导致本息全无,投资人应当加强甄别,做到理性投资,切莫贪图高息而蒙受财产损失。 编辑:王育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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