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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逐步纳入医保门诊支付

肺结核逐步纳入医保门诊支付
2018年06月29日 00:06 华商晨报
原标题:肺结核逐步纳入医保门诊支付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刘桐)沈阳将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

  近日,沈阳发布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十二五”期间,全市共登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21830例,其中新涂阳患者7578例,治愈7123例,治愈率达93.99%。

  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死亡率较“十二五”期间有所下降。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患者查痰率达到90%以上。肺结核患者登记管理率达到90%以上。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市十院为结核病定点医院

  各区确定1家

  指定市第十人民医院为沈阳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县(市)要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任务,并向社会公布。要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诊疗条件,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标准,方便患者就医,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区、县(市)。鼓励具备传染病诊疗能力的三级医院承担定点医疗机构防治任务,重点收治基层转诊的特殊病例。

  进一步完善结核病转诊和分级诊疗机制。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及时转诊至区、县(市)定点医疗机构。区、县(市)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疑难重症和耐多药患者应及时转诊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的诊治工作。痰菌阳性的疑难重症患者病情稳定后,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至区、县(市)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痰菌阴性、病情稳定的患者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全程服药治疗。

  结核病筛查

  纳入学校入学体检项目

  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大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力度,强化首诊负责制,提升首诊认症能力,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要按传染病报告相关要求进行疫情报告,并将患者转诊到区、县(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断。

  《规划》还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逐步实现

  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

  在肺结核诊疗中,市、区县(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

  探索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市第十人民医院、铁西区、新民市等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落实传染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使用免费抗结核药品

  减轻患者负担

  《规划》提出,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辅助治疗药品及相关检查等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对于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且不属于公共卫生项目支付范围的药品,医保要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在抗结核药品供应上,积极使用免费抗结核药品,减轻患者负担。二线抗结核药品、一线非免费药品以及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

肺结核患者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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