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协议签了,办理过户时卖方却临时加价,理由竟然是前夫不同意回国签字,这是什么情况?
话说梅州兴宁市的曾某看中了广州市天河区的一套二手房,2016年7月,曾某与广州的房东吴某,以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合同约定成交价为135万元,卖方要保证对该房屋享有完整所有权。合同还约定,违约方要按定金的双倍或相当于成交价的10%作出赔偿。为此,曾某在签约当天支付了7万元定金。随后曾某、吴某及中介公司就案涉房屋签订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网签手续。
在曾某办好购房贷款后,中介公司要求吴某于2016年9月9日前配合完成本次交易的递件手续,可吴某却发来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未生效的告知函”,这让曾某怎么也想不到。原来,此次买卖的房屋是房改房,而吴某已跟丈夫李某离婚,由于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且没有办理财产分割,因此是吴某与前夫的共同财产,必须由吴某的前夫在“房屋买卖合约”上签名,该合同才能生效。
可是,李某已出国定居,不可能回国签名,合同也就没有生效。不仅如此,吴某还提出,需要加价才能让前夫回来签名。“我必须先付钱给前夫,(他)才肯回来签名,所以你要补偿一点,(补偿)十万八万。”吴某如是说。在曾某拒绝后,吴某将7万元定金退回给曾某。
签了合同交易却“黄”了,曾某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赔偿。曾某还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吴某的谈话录音以及录音文本,以此作为证据。
曾某请求一审法院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约,吴某赔偿违约金13.5万元,支付中介代理费9000元、按揭费3500元、按揭审批加快费用2850元,此外还要求吴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曾某与吴某的买卖合约,吴某向曾某支付违约金13.5万元、中介费9000元,驳回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随后吴某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曾某、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及“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吴某是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可案涉房屋是吴某及其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改房,属夫妻共有财产,且吴某已与其前夫约定,房屋将归其儿子所有。故吴某明知她不是案涉房屋的唯一权利人,在出售案涉房屋前本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而曾某作为案涉房屋的买方,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故吴某未能依约配合办理交易递件手续,构成违约。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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