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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报告佐证指纹证据

气象报告佐证指纹证据
2018年07月05日 07:31 检察日报正义网作者:杨梅 朱亮
原标题:气象报告佐证指纹证据

  

  

  

  公诉人申请公安鉴定人员出庭

  雨夜,身披雨衣、戴着摩托车头盔的两名男子尾随一对夫妇进入室内,用棒球棒对这对夫妇进行殴打。混乱中,丈夫拿起一把刀奋力反抗,两名行凶男子在夜色中逃之夭夭。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将犯罪嫌疑人钱某抓获。钱某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企图以“零口供”逃避法律制裁。案件移送至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严格审查案件有关事实证据,以钱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

  近日,这起“零口供”故意伤害案,以被告人一审获有罪判决告终。

  2016年7月4日晚上8时许,整个淮安城笼罩在一片烟雨中。在淮安区一家单位的宿舍楼内,两名男子身披雨衣、头戴摩托车头盔、手持棒球棒,尾随被害人唐某夫妇至二人的暂住地,然后挥舞球棒对唐某夫妇进行殴打。两名被害人奋起反抗,唐某拿起家中的一把刀砍向行凶人,将其中一名男子所戴头盔的面罩砍坏,一块面罩碎片掉落在唐某家的卧室里。两名行凶男子随即逃离现场。唐某夫妇的伤情经司法鉴定均为轻伤一级。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赶赴现场。由于案发当晚正在下雨,现场痕迹多被破坏,警方只提取到一块摩托车头盔面罩碎片,上面留有三枚指纹。经鉴定,三枚指纹均系有前科人员钱某所留。同年10月12日,警方将钱某抓获归案。

  淮安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仔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发现钱某这次已经是“三进宫”,之前他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曾两次入狱。案发现场取到的三枚指纹均为钱某所留,证明钱某存在重大嫌疑。但是,接受检察官讯问时,钱某或顾左右而言他,或沉默以对,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淮安区检察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人“零口供”,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被害人陈述、指纹鉴定书、气象局气象报告等证据,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钱某辩称自己不认识被害人,也没有到过犯罪现场,现场发现的那三枚指纹可能是自己所留,但对为何留在那里并不知情。钱某的辩护人则提出疑问:为什么只从头盔内侧提取到指纹,而其他地方没有取到,是否不合常理?

  面对“零口供”和辩护人的质疑,公诉人沉着应对,当庭出示了淮安区气象局出具的一份气象报告。该气象报告指出:2016年7月4日淮安城区出现中等程度降水,降水时段为11时至24时,降水量达到23.9毫米。这份气象报告,可以证明案发时淮安城区下着中雨,所以,头盔面罩外表有水迹,未能提取到指纹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同时,两名被害人证实,犯罪嫌疑人当时没有戴手套,并且有用手推头盔的动作,这一细节印证了,三枚指纹中的一枚指纹为拿取头盔面罩动作所留,其余两枚指纹则为戴好头盔后推拉头盔面罩动作所留。公诉人认为,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8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钱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钱某没有上诉。

摩托车指纹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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