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社论]病后工资1200元:合法!但更要改变
厦门一家企业高管尤先生,为公司工作了24年,在三年前他被确诊为肝癌,月薪从2.5万降至1200元。公司方面答复称“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事件引发了舆论对于这家公司的刻薄寡恩的集体吐槽:加班时要你把单位当成家。得了大病,你还要把单位当成家啊?!之后,又开始出现另一种声音:长期不上班还想拿全额工资?
经过媒体的跟进报道,人们惊讶地发现,企业高管在得病后只能拿到区区1200元工资——即,在当地最低工资的基础上打了八折,居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发放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是如此规定的。
也就是说,大病之后遭遇断崖式的降薪,是所有劳动者都可能面临的问题,所以应该反思的是中国社保制度的短板,不该将矛头指向个别单位。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它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不是办慈善机构,如果劳动者得病之后,必须一直由企业“养起来”,这势必成为沉重的经营负担,甚至把企业拖垮。所以,劳动者的疾病保障,应该在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理顺机制。
而中国当下的病假保障机制恰恰是改革不彻底的产物。病假工资不与本人原工资、工龄、社保缴纳情况挂钩,只与当地最低工资相关,此规定出台于1995年的国企改制攻坚期,当时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但是社保又没有有效兜底,结果导致尤先生从之前月入2万多元的金领,一下子坠到最低工资线之下。20多年前绕过去的矛盾,终究还是要面对的。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保障还需协调各方发力。在瑞典,职工患病前14天,雇主要支付原来工资的80%,之后上报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机构提供“疾病补贴”。德国规定工人有权获得不超过6周、由雇主支付的全额病假工资;之后由社保部门发放相当于原工资的80%的补贴,最长可达一年半。
还要强调的是,德国会免除职工在患病期内的医保费用,而在中国,治疗期间职工的社保还得按原标准缴纳,这也就导致了如今尤先生月薪1200元,却还要倒贴3000块钱缴社保的问题。
得了疾病的员工,不是活该被抛弃的垃圾;但是解决之道,绝不是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办社会”,而是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夯实社会保障。劳动者得大病之后的1200元月薪,充满着冷酷,却又是“合法的”,所以更需要做出改变,“病有所医”、“弱有所扶”应该落实在具体的保障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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