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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新闻】小学教师在巡特警大队跳窗身亡,家人状告警方,法院今宣判

【紫牛新闻】小学教师在巡特警大队跳窗身亡,家人状告警方,法院今宣判
2018年08月17日 20:41 扬子晚报网
原标题:【紫牛新闻】小学教师在巡特警大队跳窗身亡,家人状告警方,法院今宣判

 30岁的南京小伙小莫是位小学语文老师,2016年11月12日中午,他从南京市浦口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2楼一跃而下,头部严重受伤,在医院救治52天后不幸去世。

小莫跳楼前一段时间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他为什么出现在巡特警大队院内,为什么要在警方的大楼里跳楼?这些疑问不仅让小莫的家人难以释怀,也让公众发出追问。事情发生后,小莫的家人将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告上法庭,起诉浦口分局在执法过程中行为违法,并申请国家赔偿523万余元。

今天下午,此案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现场旁听,法院判决被告浦口公安分局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与小莫跳窗受伤致死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表示将上诉。

事发回顾

小学教师在巡特警大队跳窗身亡

2016年11月12日,30岁的男子小莫在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巡特警大队院内从二楼窗户跳下头部受伤,后被警方送到医院抢救。

2017年1月2日,小莫经救治无效身亡。

对于身为小学教师的小莫为何出现在浦口区巡特警大队,以及为什么从楼上跳下等质疑,在小莫身亡后5天,浦口警方发布了情况通报。

根据南京市浦口区警方官方微博媒体2017年1月7日发布的情况通报显示:30岁的浦口居民小莫因家庭矛盾纠纷多日,与家人激烈争吵导致情绪失控,于2016年11月12日12时33分许到浦口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报称“被特务跟踪,苹果手机被监听”等。民警接待过程中,发现其言行异常,遂将其引导至办公区开展身份信息核查等救助工作。12时45分许,在跟随民警前往二楼办公室途中,小莫突然冲向走廊窗户跳下,头部受伤。

2017年1月2日凌晨3时许,小莫经全力救治无效死亡。

通报中称,事发后浦口公安分局及时向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报告,检察机关已经按照法律程序对该事件展开调查。

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对于浦口区巡特警大队相关人员是否应对小莫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浦口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此事不构成犯罪,所以没有进行刑事立案。南京市检察院后经审查,维持原决定。

小莫的家人亦向浦口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浦口分局于2017年8月2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认为巡特警大队相关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违法情形,决定不予赔偿。

随后,小莫的父母和孩子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巡特警大队在执法过程中行为违法,判令浦口公安分局给予国家赔偿523万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生活费共计22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

期间,法院曾尝试进行和解工作,但未成功。

小莫的妻子并未出现在原告名单,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她没有作为原告参与起诉,但考虑到她和死者的关系以及为孩子的利益考虑,法院将其追加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曾报警称遭到特务跟踪
2017年12月27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出示了小莫在来到浦口巡特警大队前报警电话的音频,以及小莫来到巡特警大院后的监控视频以及民警执法记录仪上的视频。

两次报警音频显示:当天(2016年11月12日)中午12点18分左右,小莫分别用手机和固定电话拨打110报警,称其苹果手机被监控且有特务跟踪,自己的人身受到威胁。小莫还称手机中有重要资料,涉及国家安全,需要民警处理。

第一次报警时,民警在准备详细询问时,小莫将电话挂断,后来又第二次报警。报警还是称有特务,并说明自己所在位置,让民警赶紧过来。民警问明情况后,让小莫等待通知。

进入巡特警大院10几分钟后跳楼
小莫从进入浦口巡特警大队院内至最终跳下二楼,整个过程大约10几分钟时间。

浦口巡特警大队院内的监控视频显示,12点35分,小莫进入院内,敲开一辆警车的窗户,一名特勤队员从车内出来与小莫进行对话。

这名特勤队员在之后的调查中称,小莫当时跟他说自己的手机被跟踪了,有间谍在追杀他。特勤队员感觉其状态异常,于是打电话给值班民警沈某。小莫见到特勤队员使用的手机是苹果手机后,显得十分紧张,要求特勤队员将手机扔掉。

12点40分,沈某来到现场,要求小莫出示身份证,但他并未出示,并试图离开,被特勤队员阻止。

沈某赶到现场后,其佩戴的执法记录仪近距离记录下小莫此后的表现和声音。从记录仪录制的视频中,可以听出沈某情绪一直比较激动。

沈某在事后解释称,他当时感觉小莫状态异常,其身份又未确定,担心当时让其离开会对他人或者小莫自己造成危害。为稳定他的情绪,并进一步查明其身份及报警意图,沈某向小莫提出“到办公室坐一会”。

由于小莫不配合,特勤队员用单扣手臂的方式强行将小莫带入办公楼。在这一过程中,小莫不断喊叫,沈某询问其姓名,小莫没有回应。

小莫被带入二楼203办公室,沈某与小莫隔着一张会议桌对面而坐。沈某再次要求出示身份证,小莫仍未出示,还反复自言自语 “既然被发现肯定死定了,你们处理我吧,快点处置我吧”、“我不想活了,活着也没什么意义”…… 

监控中小莫在203办公室 

视频中,对话时小莫时而仰起头,时而趴在桌上,时而又举起双手。

12点45分,由于小莫表现出的种种异常,沈某猜测其可能因饮酒、精神障碍或吸毒致幻,于是提出“去厕所小个便”,准备先做个尿检。

在厕所中,小莫表示“尿不出来”,特勤训斥后,见小莫仍旧没有排尿,沈某于是让特勤队员将其带回办公室。

从安装在楼道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出厕所后,沈某走在前面,小莫跟在后面,特勤队员在左后方扶着他的左胳膊。

 左后方扶着他的左胳膊 

就在这个时候,让人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

沈某率先进入203办公室仅仅四五秒钟之后,小莫突然甩开扶着他的特勤队员,快速冲向前方不远走廊尽头的窗口。

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他从窗口一跃而出,几乎是一个鱼跃的动作。

监控上显示此时的时间是12点49分,据小莫进入浦口巡特警大队院内仅过去了14分钟左右。

小莫跌落地面后, 民警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大约8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将小莫送到南京市浦口医院救治。2017年1月2日,小莫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小莫当天并未饮酒,不存在醉酒导致其行为异常的现象,那么,为什么当天小莫会有打电话报警的异常表现呢? 

事发后,浦口公安分局曾找到小莫的妻子,她也是一位小学老师。小莫的妻子表示,自己平时与丈夫小莫的夫妻感情很好。但因最近发生的一些事情,小莫有些猜疑,产生了一些争执。为此,她还请了两人共同的好友劝说小莫。小莫在案发前已经连续几天没怎么睡觉,精神上有点恍惚,事发前一晚很激动,一夜没睡。

警方单扣手臂将小莫带至办公室

是否违法?


警方将小莫带至办公室,并要求其提供尿样的行为是否违法?这是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之一。

原告认为,巡特警没有盘问的主体资格,他们还提出,正是因为被告不当采取强制措施,才导致小莫后来逃跑摔死。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警察法与《公安机关使用继续盘问规定》,盘问对象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小莫的身份是报警人,民警在第一时间向其了解情况,不属于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盘问。在小莫状态异常的情况下,民警将其带至二楼进一步了解情况,亦不属于继续盘问。

面对小莫状态异常,而浦口巡特警大队办公楼一楼为防爆器械的储藏间及民警宿舍,因此民警提出到位于二楼的办公室合乎常理。特勤队员单扣其手臂将他带入办公楼,此后又安排他去厕所,目的是辨明其状态异常的原因。这些行为并未超出必要合理的限度,不属于行政强制法意义上的强制措施。

对于这一争议,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太高教授认为,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报案人当时表现出来的各种情绪状态与正常人明显不同,可以说极其反常。因此,无论是为了进一步核实报案人的身份或者报案目的,还是出于对报案人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考虑,现场民警均不能对报案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否则将明显有悖于《人民警察法》对于人民警察职责的规定,亦与公安机关普遍建立的首接责任制的要求相抵触。而现场民警在初步排除报案人醉酒可能的基础上,尝试进一步了解报案人是否为吸毒所致等,是可以理解的。

警方有无尽到看管义务 

原告提出,民警在巡特警大队没有讯问场所和讯问条件而对小莫进行讯问,为他跳楼创造了条件。 

对此,法院认为,从巡特警大队的职能来看,平时并不接待群众报警,没有设置接待区和办案区,这一做法并不违反规定,而法律也没有规定向报警人了解情况必须在办案区进行。同时,在视频证据中看到,巡特警大队的值班领导在小莫进入办公楼后曾对沈某说,巡特警大队没有进一步做材料的条件和办案功能区,不管什么情况验完后都要立即移送派出所,沈某也表示了解规定。

小莫家人关于民警行为是否违法的另一个争议,是被告没有履行好看管义务。法院认为,首先民警对作为报警人的小莫没有进行特别看管的权利和义务。而从视频证据看,无论在办公室期间,还是去厕所及回办公室途中,始终有特勤队员扶着小莫的手臂或在其周围,小莫跳楼后民警立即拨打了120,因此,民警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警方是否应对小莫的死亡

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构成行政赔偿通常需要四个要件:一是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违法;三是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的结果;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审理法官告诉记者,被告将小莫带到二楼办公室,以及二楼窗户未安装护栏,都不是他跳楼的直接原因。小莫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推开特勤队员,快速跑向走廊尽头,从窗口一跃而出,超出常人的合理判断,客观上也无法预见和防范,而被告事发后也履行了必须的救助义务。因此,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违法,且与小莫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定被告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就是否应进行国家赔偿的问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登峰认为,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总体上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违法为条件。即便本案特勤人员在案情认识上略有些许疏漏,尚不足以达到违法的程度,不构成违法,不属于导致小莫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不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判决:警方不违法,

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浦口公安分局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与小莫跳窗受伤致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宣判现场 

审理法官表示,警察的工作需面对各种复杂的现场情况,因此,在评价被告行为合法性时,既要严格规范其执法行为,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鼓励其对群众的报警及时处理,并结合现场情况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应准确界定因果关系,而不能将现场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一律归责于公安机关,否则,既不公平,也会让警务人员在处理警情时患得患失。

今天,原告方小莫的父亲与母亲参加庭审,小莫的妻子作为第三人到庭,另一名原告,小莫的儿子没有前来。

对于判决结果,小莫的父母情绪激动,表示要上诉。

紫牛新闻记者|宋南飞

编辑|张冰晶

主编|陈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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