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烧烤店老板一审获刑12年
在执法检查中,城管人员和烧烤店老板发生冲突,后演变成一起驾车撞击、持刀伤人的恶性案件,致一名城管人员死亡,8人受伤,2016年6月24日晚发生在西安市雁塔区公园南路的这起案件一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日,该案一审宣判,烧烤店老板周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12年,4名店员也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
西安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双方属于互殴,被告人周某某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城管人员存在严重过错。
法院查明:撕扯后城管殴打店老板
店老板持刀冲向城管人员
2017年3月22日,西安市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以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该店员工王某等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今年5月23日、6月5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系“老周家大灶台特色烧烤”店经营者,王某等4名被告人系店内员工。2016年6月24日晚9时,雁塔区城管局等驾坡执法中队联合等驾坡街办对辖区内夜市使用清洁燃料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至公园南路延伸段时,发现“老周家大灶台特色烧烤”店使用炭火炉,遂以该店违规使用不清洁燃料为由决定对其烤炉进行暂扣,城管人员告知被告人张某让其老板周某某到街办处理事情并将炭火炉搬上卡车。
周某某接张某电话通知后,驾驶别克越野车赶到现场,登上城管执法车欲阻碍城管人员将其烤肉炉拉走,因此与城管人员张某某发生争执,二人撕扯倒地,城管人员孙某某、李某某等四五人见状上车对周某某实施了殴打。后周某某下车驾驶其别克越野车冲向聚集在卡车车头位置的城管人群,行驶中将城管人员吕某某、白某、王某某及群众杨某某撞倒,周某某随即停车并下车,城管人员见状持钢管对其进行殴打,并打碎别克越野车前挡风玻璃。
周某某返回其烤肉店里,寻到平日烤肉使用的尖刀一把,同时城管人员持钢管将其烤肉店门口放置的调料架砸倒,桌椅掀翻,并用钢管击打店员库某背部。店员张某见状持掏炉灰的铁棍向城管人员挥舞,打中一名城管人员右胳膊。紧接着,周某某持尖刀、店员王某持菜刀从店内冲出并冲向城管人员。期间,周某某追上并划伤城管人员冯某某面部,并向李某某背部捅刺一刀致其倒地,店员王某踩踏吕某某头部,持刀背砍伤其背部,店员周某、孙某亦持械冲向城管人员,城管人员四散跑离。周某某返回城管车辆停放处又指使并伙同其他四名被告人打砸四辆城管执法车,经鉴定,损失价格为6878元。城管队员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被打后驾车向外跑
见前方穿制服的就撞上去了
庭审中,王某等4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周某某辩称,其持刀伤人是出于自卫目的,其没有驾驶车辆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且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 辩护人提出,周某某驾车撞伤多人并非出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城管部门执法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周某某有权进行自卫且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周某某供述,案发当时,店员张某打电话让他去店里,他开车到店门口,停在一辆城管的轻卡车尾部,他的烤肉炉子被放在卡车上面。他说街道两边都是摆摊的,为什么只拉他的炉子,要没正规的理由,这个炉子就拉不走。之后,他上到轻卡车上,这时上来一个穿着制服的城管,两人发生推拉,将他拉倒了,接着上来几个城管开始打他,打了约一分钟,他被拉下车。
之后他跑上自己的车并驾车向外跑,车一起步看见前边有很多穿制服的人,他直接就撞上去了,之后车就停下来。下车后,多名城管持钢管追打他,他就往店里跑,他从店里取了把刀返回去追城管,很多城管看见他拿着刀就跑了,他追到路中间时,一个城管用铁棒打到他脖子或肩部,他朝其脸上划了一刀,又有一个城管在背后拿钢管打他,他一转身顺势在其身上扎了一刀,该人就倒在地上。他用来砍城管的刀是店里用来切肉的单刃刀,长约30厘米。
证人:周某某被打后开车撞城管
下车后从店里拿出一把刀
警情明细显示,事发当时,110接到了7名群众报警。
雁塔区城管局出具材料证明,当日参与清理取缔老周家大灶台店占道烧烤违法行为的人员共17人,其中5人为执法人员,12人为协管员。
证人屈某说,当时店老板上了执法车要将烤肉炉拿下来,一名城管上车阻拦,与老板撕扯在一起。紧接着上去四五名城管殴打该老板。该老板下车后,驾车撞城管,车速很快,几个城管被撞倒在地上。旁边跑过来几个城管,手里拿着钢管砸该老板的车玻璃。该老板比较激动,直接下车跑回店里,出来的时候拿着一把尖刀,见状他立即报警。
雁塔区城管局等驾坡中队中队长祁某说,当晚该中队对夜市进行整治活动。他们发现该烧烤店使用炭火炉是案发一个月之前,期间已经两次告知不允许使用炭火烧烤,并责令其整改。他们平时执法车上带着锁车轮的锁链,有勾横幅的不锈钢管,共三截,每截约1米长,可以拆卸。
法庭:周某某正当防卫条件不成立
城管人员存在严重过错
对该案的事实和证据及控辩双方的焦点问题,法庭综合评判认定:周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周某某供述其与城管人员发生冲突后,持刀朝一个城管人员身上扎了一刀;现场勘查提取了带血的刀具一把,刀刃及刀柄均检出被害人血样,周某某及被告人王某均指认该刀是周某某当晚所持刀具,且在周某某所穿长裤上检出被害人血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背部,致横隔及脾脏破裂大出血,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还有3位证人对周某某持刀伤人的描述基本一致,所述伤害部位也与尸检鉴定意见书一致,周某某亦承认其持刀伤人的事实。
周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场监控视频及多位证人的证言、多名被告人的供述等大量证据证明,周某某下车后立即驾驶其越野车冲向在卡车车头位置聚集的人群,车速很快,行驶过程中撞伤3名城管队员及1名围观群众。周某某开车冲撞人群时现场已有众多围观群众,其明知驾车冲撞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多人受伤的结果,依然实施了上述行为,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围观群众受伤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开车撞人的行为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带来危险,并实际造成4人受伤的损害结果,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王某等其他4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现场监控视频证明,4被告人系在城管人员殴打周某某,持钢管砸毁老周家大灶台设施、殴打店员后才实施了持械撵离城管,打砸城管车辆等行为,城管人员的上述行为已超出了正常执行公务的范畴,故对四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4被告人在周某某的指使下均实施了打砸城管车辆的行为,均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本案双方对本案的发生均有责任,城管人员对本案矛盾激化的责任更大,具有严重过错。本案系周某某阻止城管部门收缴其烤肉炉引发,周某某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在其与城管人员张某某发生撕扯倒地后,作为执法的一方,本应采取正当合理的手段进行劝解,然城管方多人上前殴打周某某,对本案发生亦负有责任;之后周某某驾车冲撞城管和围观群众再次引发矛盾,城管多人在周某某逃回店内后,打砸其店外设施,并殴打店员,对激化矛盾负有重大责任。出于报复,周某某寻找到凶器冲出店外追赶城管人员,持刀划伤冯某某面部又持刀捅刺李某某背部致其死亡。
结合本案全部案情,双方对本案的发生均有责任,且属于互殴,本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但城管人员对本案的发生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具有严重过错。对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周某某成立正当防卫之意见,不予采纳;所提城管人员存在严重过错之意见,予以采纳。
一审:数罪并罚决定对周某某执行有期徒刑12年
西安中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持刀伤人,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驾驶车辆冲撞人群,致四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周某某等5名被告人故意打砸车辆,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西安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某等四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周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城管部门存在严重过错且周某某成立自首,建议从轻处罚之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周某某等5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王某等其余四名被告人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2年、1年11个月、1年11个月。
一审判决显示,由于先行羁押,王某等四名被告人的刑期在今年5月、6月、7月已先后到期。
据华商报记者了解,王某等4人均未上诉,已经获释。周某某则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提出上诉。 华商报记者 佘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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