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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获刑罚 增殖放养补过错

非法捕捞获刑罚 增殖放养补过错
2018年09月25日 06:59 湖南日报
原标题:非法捕捞获刑罚 增殖放养补过错

    湖南日报9月24日讯(记者 龚柏威 通讯员 曾来生)9月20日,安化县人民法院水上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该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成立,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同时向捕捞水域投放鱼苗2.24万尾,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安化县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禁渔期,县域资江干流及各支流水域均为禁渔区。今年3月28日,林某在禁渔区用电非法捕捞野生鱼20余公斤,被相关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查获。之后,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安化县畜牧水产局专家认为,林某的行为造成成鱼损失80公斤,幼鱼减少19200尾,并直接导致水体污染,破坏水域生态环境。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安化县人民法院院长孟新军认为,对于环境破坏类案件,不仅要追究破坏者的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应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通过修复,弥补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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