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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彩票店放了4台赌博机,这4人以开设赌场罪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

在超市、彩票店放了4台赌博机,这4人以开设赌场罪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
2018年10月22日 08:23 扬子晚报网
原标题:在超市、彩票店放了4台赌博机,这4人以开设赌场罪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顾梅红 古林 记者 于英杰)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如皋一男子伙同当地一家超市店主夫妇和一家彩票店的店主在两家店里一共放置了4台赌博机供往来的顾客赌博,累计获利6万余元,结果4人一同站上被告席。10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33岁的周某,如皋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先后三次因盗窃被判刑,2015年12月刑满释放。2017年1月至4月间,周某分别与被告人张某、纪某及顾某共谋,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张某、纪某夫妇经营的一家超市内放置了具有赌博功能的4机位“马到成功”捕鱼机1台、6机位“马到成功”捕鱼机1台、1机位“百变大咖秀”游戏机1台,在顾某经营的一家体育彩票店放置了具有赌博功能的4机位“马到成功”捕鱼机1台,供他人赌博,并约定由周某负责机器维修,张某、纪某、顾某负责上分、退分,营利所得由双方平分。

  其中,放置在超市内的赌博机共计获利55558元,放置在体育彩票店的赌博机共计获利6000元,周某得款30630元,张某、纪某夫妇得款27630元,顾某得款3000元,另一台赌博机内尚有298元硬币未分配。案发后,纪某主动向如皋市公安局投案,4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公安机关还扣押了周某33000元、顾某3000及相关赌博机。

  审理中,张某、纪某夫妇退出非法所得27630元。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张某、纪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顾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分别与被告人张某、纪某、顾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本案部分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纪某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张某、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以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周某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非法所得金额存在异议,认为应当扣除贩卖香烟所得的金额,且一审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适用缓刑。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设置赌博机时,另设置香烟机,为其开设赌场所用,一审判决将其贩卖香烟所得钱款依法应当作为非法收入予以追缴,并无不当。一审判决综合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及有坦白、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有据,遂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张亚军介绍说,开设赌场罪就是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来赌博,并以此营利,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一条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同时,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案中,放置在超市内的赌博机获利5万余元,放置在体育彩票店的赌博机获利6000元,均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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