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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网11月2日讯(记者 郭小川 通讯员 吴新峰)南通市通州区一男子刚刚抢劫得手,却被撞成重伤。出狱后,该男子起诉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某诉请。王某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驳回上诉。

 
2015年年初的一天晚上,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王某坐在车后,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某路段时,发现前方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车把上挂着一只包,二人便起了歹意。杨某驾车故意接近,王某突然用力拉断包带将包抢走,并与杨某立即驾车逃离现场。
 
然而仅仅数分钟后,两人骑乘的摩托车在不远处被顾某驾驶的货车撞倒,导致杨某死亡、王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杨某与顾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事后,王某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不仅为治伤花费6万多元医药费,而且因抢劫罪而锒铛入狱。
 
2018年7月出狱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顾某及承保货车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5万多元。庭审中,原告方认为,王某实施犯罪行为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分别属于独立法律事件。发生事故并非王某故意造成,王某也不负事故责任。王某实施犯罪已受到刑事处罚,但其作为公民的人身权益不因其犯罪而被剥夺,王某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在王某实施犯罪后逃跑中,该行为不是合法民事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王某损失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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