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社论】垃圾分类:率先探索,上海责无旁贷
垃圾分类的脚步渐行渐近。
11月20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审。草案对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政府部门的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事实上,本月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虹口区市民驿站嘉兴路街道考察时就提出:垃圾分类工作就是新时尚,“我关注着这件事,希望上海抓实办好”。垃圾分类既是上海作为特大城市的必走之路,也是落实总书记的嘱托。
其实,上海探索生活垃圾分类,已有不少年头。2014年,上海出台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今年3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并提出到2020年底,上海要基本建成以法治为基础、政策完善、技术先进、社会协同,与上海卓越的全球城市发展定位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
垃圾分类的难点正在于各个主体的责任不清。此次草案在这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要求单位和个人作为生活垃圾的直接生产者和第一道把关者,由他们来承担分类投放主体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不仅能够减少其他环节的工作量,提升垃圾分类的效率,也有利于从源头上推进垃圾“减量”。事实上,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如在日本,垃圾如何处置、装袋、分类,必须先在家庭和单位完成第一道程序。
当然,个人和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也需要一系列外部条件的支撑。比如,如何科学分类,相关部门应加强指导、宣教。像在日本就有“怎样扔垃圾是一门从上幼儿园开始就会听老师讲的事情”的说法。特别是最初阶段,“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权拒绝接收”,更应该保障社区居民能够充分知晓垃圾分类的方式方法,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困扰。如日本,对于分类不标准的垃圾,不仅仅是拒收,回收人员还会在包装袋上标明到底错在哪,这些服务细节或值得借鉴。
垃圾分类,不是为了分而分,而是实现垃圾的更好回收。也就是说,要求前端个人和单位严格做好垃圾分类投放,后端回收、处置的效率与技术也应该跟上。单位和个人承担主体责任,物业负责分类投放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做好指导、监督以及后端的垃圾处置、回收。
垃圾分类是一个复杂的庞大工程。要实现理想化效果,每个环节都必须环环相扣,做到无缝对接。在执行上,既要体现高标准,又要因地制宜、接地气。垃圾分类还是需要迈出这一步,上海带头摸索出适合中国特大城市的垃圾分类的路径责无旁贷,应该走在全国的前头,垃圾分类还真是“挺时尚”的事。
11月20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审。草案对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政府部门的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事实上,本月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虹口区市民驿站嘉兴路街道考察时就提出:垃圾分类工作就是新时尚,“我关注着这件事,希望上海抓实办好”。垃圾分类既是上海作为特大城市的必走之路,也是落实总书记的嘱托。
其实,上海探索生活垃圾分类,已有不少年头。2014年,上海出台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今年3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并提出到2020年底,上海要基本建成以法治为基础、政策完善、技术先进、社会协同,与上海卓越的全球城市发展定位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
垃圾分类的难点正在于各个主体的责任不清。此次草案在这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要求单位和个人作为生活垃圾的直接生产者和第一道把关者,由他们来承担分类投放主体责任,符合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不仅能够减少其他环节的工作量,提升垃圾分类的效率,也有利于从源头上推进垃圾“减量”。事实上,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如在日本,垃圾如何处置、装袋、分类,必须先在家庭和单位完成第一道程序。
当然,个人和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也需要一系列外部条件的支撑。比如,如何科学分类,相关部门应加强指导、宣教。像在日本就有“怎样扔垃圾是一门从上幼儿园开始就会听老师讲的事情”的说法。特别是最初阶段,“对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权拒绝接收”,更应该保障社区居民能够充分知晓垃圾分类的方式方法,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困扰。如日本,对于分类不标准的垃圾,不仅仅是拒收,回收人员还会在包装袋上标明到底错在哪,这些服务细节或值得借鉴。
垃圾分类,不是为了分而分,而是实现垃圾的更好回收。也就是说,要求前端个人和单位严格做好垃圾分类投放,后端回收、处置的效率与技术也应该跟上。单位和个人承担主体责任,物业负责分类投放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做好指导、监督以及后端的垃圾处置、回收。
垃圾分类是一个复杂的庞大工程。要实现理想化效果,每个环节都必须环环相扣,做到无缝对接。在执行上,既要体现高标准,又要因地制宜、接地气。垃圾分类还是需要迈出这一步,上海带头摸索出适合中国特大城市的垃圾分类的路径责无旁贷,应该走在全国的前头,垃圾分类还真是“挺时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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