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姐在南京禄口机场过安检时扰乱安检工作秩序,机场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陈小姐行政拘留七日。陈小姐不服,诉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通讯员 南铁法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女子:认为处罚不合法也不合理
原告陈小姐诉称,2017年11月自己与母亲在机场过检时,安检人员在未作出任何解释的情况下,无故扣留她的指尖陀螺。原告当时想与安检人员沟通取回,但在沟通过程中,安检人员全程态度粗暴。
陈小姐表示,当伸手想将该物品拿回来确认一下究竟是不是违禁品时,五六个安检人员使用暴力强行将原告摁在地上,部分安检人员对其进行殴打。
禄口机场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将她带到派出所,随后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陈小姐认为该处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处罚决定书。
警方:跨越查验柜台抢夺点烟器
被告禄口机场公安局辩称,原告陈小姐在机场办理安检手续时,将一个具有点烟器功能的指尖陀螺放在外套口袋中被安检工作人员查出。原告与安检工作人员协商无果后,跨越查验柜台抢夺点烟器,被安检工作人员控制。
期间原告两次蹬踹安检工作人员,造成一名安检工作人员倒地受伤,两条安检通道关闭二十分钟左右,原告的行为扰乱了安检现场工作秩序。
禄口机场公安局表示,民警接报后立即赶到现场控制事态并将违法嫌疑人原告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本案调查过程中,被告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行为已扰乱安检工作秩序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对于这份处罚决定书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安检人员已告知原告点烟器属于火种,不能带上飞机,原告仍提出异议,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进一步采取跨越查验柜台的方式试图从安检人员手中抢夺该金属物。由于原告的不理智行为,多名安检人员上前对其实施控制。期间,一名安检人员受伤,安检通道被临时关闭。
上述事实有机场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的行为已扰乱安检工作秩序,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
被告禄口机场公安局据此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书具有事实依据。
至于原告如认为安检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对其造成伤害,可另行主张权利。该问题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也不影响原告违法行为的构成。
综上,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小姐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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