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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两会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一行两会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2018年11月27日 19:22 中国经营网
原标题:一行两会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本报记者 谭志娟 北京报道

央行、银保监会与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对此,联讯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李奇霖对《中国经营报》记者分析称,《指导意见》划分部分规模较大、业务关联度与范围较广的金融机构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给予更为严格的监管,有利于提升金融系统的稳健与安全性,防范系统性风险。长期来看,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

对于《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央行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回答记者提问时解释称:“从我国情况看,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部分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金融机构因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度高而居于金融体系核心,对我国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影响。为此,迫切需要明确政策导向,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和处置作出制度性安排,补齐监管短板,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安排,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金融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制定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范围,规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流程和总体方法,合理认定对金融体系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

记者注意到,参评标准可采用金融机构的规模指标,即所有参评机构表内外资产总额不低于监管部门统计的同口径上年末该行业总资产的75%;或采用金融机构的数量指标,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参评机构数量分别不少于30家、10家和10家。

关于名单确定和披露方面,《指导意见》提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初始名单、相应金融机构填报的数据和系统重要性得分、监管判断建议及依据于每年8月底之前提交金融委审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最终名单经金融委确定后,由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联合发布。

总体看来,《指导意见》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

一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以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相关部门采取相应审慎监管措施,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

另一方面,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推动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同时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指导意见》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了哪些特别监管要求?据上述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指出,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附加资本要求和杠杆率要求,报金融委审议通过后施行。其中,附加资本采用连续法计算,使得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与其自身的系统重要性程度相适应。根据行业发展特点,人民银行还可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对高得分组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其他附加监管要求。此外,《指导意见》着力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从风险管理和信息系统等方面加强监管,以促其形成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的理性企业文化。

为何要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特别监管要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副主任王刚对《中国经营报》记者分析表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有重大影响,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也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社会的共识。

据他介绍,在银行领域,2011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向G20提交报告,提出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根据该方法,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包括中国银行在内的首批29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之后每年更新。2012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框架》,要求各成员国建立本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框架和监管制度。在保险领域,2012年5月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办法》,明确了评估标准和相关监管要求。在非银行非保险金融机构领域,2014年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共同发布《非银行非保险机构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方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评估标准。

上述央行有关负责人还表示,《指导意见》属于一个宏观政策框架,更多的监管要求和操作细节将在未来的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指导意见》发布后,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启动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逐步出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方法和附加监管要求。

(编辑:孟庆伟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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