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杭州保姆纵火案受害人对六被告撤诉、与两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4月2日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推送一则案情通报,称“杭州保姆纵火案”受害人诉小区开发商、物业等的生命权纠纷案,原告已于3月18日申请撤回对其中六被告的起诉,法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此外,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城海企实业有限公司已就该案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已全面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
2017年6月22日清晨,杭州“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发生火灾,该户女主人朱小贞及其三个孩子遇难,保姆莫焕晶逃生,男主人林生斌当时不在家。当天,警方调查明确火灾为放火案,莫焕晶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8年2月,杭州市中院宣判被告人莫焕晶涉嫌放火、盗窃案,以放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莫焕晶上诉后,浙江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院核准,莫焕晶当年9月21日被执行死刑。
2018年5月,杭州市中院受理林生斌以及朱小贞的父母诉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等九被告生命权纠纷民事案件,原告共索赔1.3亿元。被告包括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城海企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中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洋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其中,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蓝色钱江公寓”提供物业服务,上海洋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是介绍莫焕晶来林家的中介公司,其余被告包括涉事小区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以及负责设计、监理、提供消防设备的机构等。
立案后,法院审查认为,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不是民事行为,三原告与杭州市公安消防局间不因该灭火救援行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存有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对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诉。
杭州中院4月2日的通报称:该案原告林生斌、朱恒仁、徐枚枝3月18日申请撤回对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中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洋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等六被告的起诉,法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经该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城海企实业有限公司已就本案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城海企实业有限公司也已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
此外,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城海企实业有限公司已就该案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已全面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
2017年6月22日清晨,杭州“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发生火灾,该户女主人朱小贞及其三个孩子遇难,保姆莫焕晶逃生,男主人林生斌当时不在家。当天,警方调查明确火灾为放火案,莫焕晶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8年2月,杭州市中院宣判被告人莫焕晶涉嫌放火、盗窃案,以放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莫焕晶上诉后,浙江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院核准,莫焕晶当年9月21日被执行死刑。
2018年5月,杭州市中院受理林生斌以及朱小贞的父母诉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等九被告生命权纠纷民事案件,原告共索赔1.3亿元。被告包括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城海企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中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洋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其中,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蓝色钱江公寓”提供物业服务,上海洋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是介绍莫焕晶来林家的中介公司,其余被告包括涉事小区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以及负责设计、监理、提供消防设备的机构等。
立案后,法院审查认为,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不是民事行为,三原告与杭州市公安消防局间不因该灭火救援行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存有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对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诉。
杭州中院4月2日的通报称:该案原告林生斌、朱恒仁、徐枚枝3月18日申请撤回对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中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洋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等六被告的起诉,法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经该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城海企实业有限公司已就本案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城海企实业有限公司也已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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