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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大额现金 仅靠借条恐难维权

出借大额现金 仅靠借条恐难维权
2019年10月14日 06:47 山西晚报
原标题:出借大额现金 仅靠借条恐难维权

个人简介

  牛梦夕,女,汉族,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

  执业格言: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的双方往往是关系不错的亲戚或者朋友。虽然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已经十分普及,在发生大额借款的时候,很多人仍会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当发生纠纷时,一旦借款人矢口否认,出借人的维权之路则会举步维艰。发生借款纠纷将如何维权?10月13日,山西晚报记者采访了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牛梦夕。

  借出16万元?法院未支持

  2014年12月,原告牛某经被告张某投资某项目,当日转出投资款160000元。打完投资款后,被告张某向原告牛某提出借款160000元。因原告牛某家中有现金,牛某就将16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张某。后因为张某迟迟不还款,牛某让张某补写借条。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并未向原告借款,这160000元是原告向某项目的投资款并不是借款。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实际发生的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牛某仅提供借条不能认定为其完成了举证责任。庭审中,牛某对此只有口头陈述,并未提供其他证据相印证。法院向借条中所涉及的见证人任某核实。任某称并未见原、被告借钱的过程。法院认为借款的实际发生难以认定,判决驳回原告牛某的诉讼请求。

  几经周折借贷关系被支持

  2008年12月,某公司委托胡某负责某酒店安装项目。2009年1月,某公司成立了以胡某为负责人的项目部。胡某为筹集项目资金,多次向田某借款,累计240万元。胡某及项目部向田某出具了24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了利率及还款期限。借款期限届满后,田某多次催收,但胡某及某公司分文未还。

  一审、二审均判决认定,由胡某、某公司偿还田某借款240万元及利息。被告不服判决申请再审。240万元借款是累计形成,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田某就累计计算的方法和借款实际用于工程均未能举证证明。同时,证人彭某虽然在《借条》上签字,但根据原审庭审笔录记载内容分析,彭某对胡某与田某之间实际交付款项的具体数额并不清楚。所以法院认为,案涉借条所涉大额现金支付,与正常民间借贷交易惯例不符。胡某及田某作为借贷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借款金额的性质、累计计算方法以及支付时间、方式等涉及现金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的案件基本事实予以举证证明。所以,法院判决胡某和某公司共同偿还田某借款240万元及利息的判定,缺乏证据证明。指令法院重审。

  重审过程中,田某又向法院提供了借条、银行流水清单。重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田某提交的证据,确实存在田某是否实际出借以及到底出借了多少给胡某的疑虑。但根据田某的陈述和彭某的证人证言,证实借条上记载的款项系多笔累加而成,且为现金支付。尽管银行流水清单无法佐证田某从银行取款后是否实际支付给了胡某,但至少能够证明田某具有出借款项的能力。因此,从优势证据而言,法院认定田某与胡某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判决胡某、某公司偿还田某借款240万元及利息。

  大额现金借款纠纷仅靠借条难以认定

  从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在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支付时,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是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的重要内容。欠缺这个事实,只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不能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需要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

  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在贷款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对现金交付的存在形成内心确信的标准时,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

  司法实践中,出借人主张出借款项是现金交付时,时常发生借款人否认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应当提供相关支付的证据,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并且,出借人需要提供证明力度较强的证据用以证明其主张。这其实是对出借人的证据收集与准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借人需要提供其他的间接证据来证明大额现金支付的真实存在。

  出借大量现金时最好有第三人在场

  实际生活中,很多时候借贷双方在现金交付的时候并无第三人在场。出借人对于现金的来源也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是否将借款实际交付借款人也很难提供直接证据。在只有借据这一孤证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借贷关系产生的背景、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借贷双方的交易习惯等其他事实与因素,综合判断借贷关系的存在与否。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证据规则,出借人对于借贷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大额现金支付的举证较为困难,当事人往往也很难提供可以直接证明存在现金支付的证据。因此,律师建议出借人在借款时尽量采用转账支付的方式,并保留转账凭证。如果不得不采用现金支付,可以采取第三人在场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以便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借款实际交付的过程。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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