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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养犬管理条例公布,1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养犬管理条例公布,1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0月16日 12:10 政府网站
原标题:新修订的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养犬管理条例公布,11月1日起施行!

 

随着社会各方面的发展

旧的制度可能会跟不上发展速度

需要进行修改调整

以适应社会需求

这不

新修订的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

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宣传实施好这两部地方性法规

10月16日上午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

银川市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新修订的《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

正式与市民见面

具体内容如下

↓ 

 

 

现行条例是2005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其中,2008年修订过一次。随着国家“放管服”体制改革以及物业资质取消等政策调整,物业服务市场环境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再加之旧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法律法规及现实情况不相一致,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修订和完善条例,将条例实施以来所积累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提升银川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为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障。

 

修订后条例共七章七十四条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厘清了工作职责。条例结合我市机构改革以及部分物业管理职能下放至三区政府的实际情况,明确了主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还明确了银川物业管理协会的工作职责。

二是新增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及筹备组职责。条例对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组建筹备组及筹备组工作职责、工作时限等事项做出了规定,确保筹备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是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规范业主委员会成员行为。重新规定业主委员会人数、任期、职责、成员条件,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予以规范与明确,引导业主委员会合法行使职权,从而有效解决当前物业服务管理中的一些乱象,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四是新增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市物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要纳入银川市物业行业信用监管系统,有效实现资质取消后物业行业监管方式的转变和衔接。

五是新增项目经理人制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实行项目经理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纳入物业信用监管系统的项目经理人。通过建立物业项目经理人制度,规范其管理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六是增加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内容。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补贴。同时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公益性物业服务,为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和物业服务提供法制保障。

七是强化专业服务事项的移交和维护。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建成后,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按照规定移交给专业经营服务单位进行维护管理。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

八是解决停车位、车库只售不租问题。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且可出售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九是增加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规定。强调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归属、使用、审计等内容,规定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此外,从保障业主权益出发,条例还规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应当向业主大会作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未能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时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夯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管理能力,建立解决基层物业纠纷有效工作机制;同时为防止个人信息外露,禁止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出售或非法提供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

《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答记者问

1、为什么要建立物业行业信用体系?

根据国务院、住建部及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文件精神,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的要求,我市建立了物业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打造物业诚信体系。

为切实做好资质取消后物业行业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多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加强物业行业信用管理,打击失信违法行为,市住建局根据国家、自治区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修改并出台了《银川市物业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办法主要对适用范围、责任主体、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等级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明确将全市物业企业、物业从业人员纳入诚信体系建设,物业企业、物业从业人员实行信用等级管理。

物业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能较好地与国务院取消物业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相衔接,通过建立信用档案对物业企业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构建以市场为主、政府为辅的行业良好发展环境,更好地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接受社会监督。

2、小区公共收益到底属于谁?如何存储和使用?

《条例》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缴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属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进行其他活动或者经营的所得(主要包括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以及其他利用小区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益),也属于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主要用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小区服务的需要。

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3、《条例》对无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补贴。以此推进我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进度,尤其是对全市街道、社区代管的老旧小区及零散独栋楼区域,分类施策,充分调动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物业公司的积极性,广泛参与小区改造、建设,实现资源共有共享,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小区的创建工作,推进整体居住环境明显提升。经过环境全面综合治理、改造,通过征求业主意见,明确服务标准,制定市、区两级政府物业服务收费补贴政策,引入物业公司进驻服务,有效并持续保持整治成果,完善小区功能,推进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构建文明和谐的物业服务关系。

4、《条例》对成立业主大会、规范业主委员会履职尽责方面有哪些亮点规定?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业主自治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是业主自治的核心和关键。《条例》针对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细化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要求,在建设单位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的基础上加入了20%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申请也可以启动成立业主大会程序。对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及筹备组工作职责、工作时限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筹备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规定业主委员会人数、任期、职责、人员条件及委员资格终止等,明确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应当向业主大会作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未能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时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条例》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予以规范与明确,引导业主委员会合法行使职权,夯实基层政府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管理能力,建立解决基层物业纠纷有效工作机制,从而有效解决当前物业服务管理中的一些乱象,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现行条例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2年。多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养犬数量不断增加,犬只扰民、犬只伤人等突出问题时有发生,条例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养犬管理需要,加之新一轮机构改革部门职能的重新调整,条例确定的主要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名称、职能都已发生变化。因此,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

主要从以下方面做了修改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确立主体,明确责任

规定市人民政府综合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养犬的许可登记、备案,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查处。

提高门槛,限制数量

一是扩大限养区范围,从城市区域延伸至乡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且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其他禁养犬;

二是限定养犬数量,限养区内一户只准养一只犬;

三是严格养犬条件,养犬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独户居住的方可饲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住地为单位、学校等集体宿舍的不得饲养;

四是实行电子标签管理。通过提高养犬门槛,使一些无力承担养犬成本以及仅凭一时兴趣、责任心不强的人放弃养犬,从源头上限制养犬数量。

规范行为,维护权益

一是细化养犬人的养犬行为规范。

①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的,养犬人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

②禁止在公共区域搭设犬舍、晒晾犬具;

③携犬外出必须使用1.5米以内的牵引绳牵引、避让行人,并清理所携犬只粪便;

④携犬不得乘坐公交车,乘坐出租汽车的需征得司机同意,并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⑤携犬乘坐电梯的,要避开高峰期;

⑥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游乐场、公园、公共绿地以及商业、餐饮等公共场所。

二是细化死亡犬只的处置。

准养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对犬只尸体自行或者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准养犬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处理。禁止丢弃、售卖死亡犬只。

多措并举,加大惩戒

一是对所有的违法养犬行为设定了处罚条款,并提高了部分罚款的上限;

二是对部分需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予以处罚的行为直接予以处罚;

三是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流浪犬以及伤人犬,由公安机关、综合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没收、收容,必要时可以捕杀;

四是犬只伤人后,养犬人、管理人有过错的,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没收伤人犬只),还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被伤害人给予赔偿;

五是建立养犬人违法养犬行为记录档案,综合执法部门对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养犬罚款记录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对因违规养犬被没收犬只的养犬人,三年之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对有遗弃犬只行为的,再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禁止其再养犬。

阻碍执法,要受惩罚

养犬人或者管理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答记者问

1.依据新条例养犬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一是自律,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二是文明,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用牵引绳牵领等。三是规范,养犬人应主动到各县(市)区综合执法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要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四是责任,养犬人不得遗弃所养犬只,犬只伤人的,要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2.新条例在加强执法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一是处罚力度更大。旧条例规定未办理许可登记手续饲养犬只或者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其他禁养犬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新条例直接按照最高限进行处罚,即对未办理许可登记手续饲养犬只或者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的处五百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二是处罚依据更明确。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对超过限养数量的,每超养一只处一千元罚款,并没收超养犬只。

三是管理制度更严格。新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养犬人违法养犬行为记录档案,对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养犬罚款记录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

3. 随着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下一步我们对街上的流浪犬如何治理?

答:新条例颁布实施后,我们将严格贯彻执行条例的规定:一是要宣传引导群众充分认识犬患和狂犬病蔓延的严重危害性,提高群众文明规范养犬的自觉性、责任感和维护城市环境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要加大处罚力度。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遗弃所养犬只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注销《犬只准养证》,通过加大处罚力度,从源头遏制流量犬。

三是要加大对流浪犬的收容和管理。新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立犬只留检(收容)所,负责收容流浪、遗弃、丢失以及没收的犬只,能查明养犬人的,通知养犬人认领,7日内不能查明或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犬处理。建立犬只领养制度,鼓励养犬人领养。鼓励具备条件的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开展犬只收容、领养工作,控制现有的流浪犬。

来源:银川市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肖梦琪

编辑: 堇生

条例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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