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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容留他人吸毒,宁远一男子被判刑

车内容留他人吸毒,宁远一男子被判刑
2020年04月15日 09:27 湖南法院网

  原标题:车内容留他人吸毒,宁远一男子被判刑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波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波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湘M8T*18白色传祺牌小车搭乘吸毒人员陈某、聂某国、杨某到宁远县湾井镇下灌村李某军(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海洛因之后,将车停放在宁远县下灌社区一处偏僻路边,被告人欧阳某波与吸毒人员陈某、聂某国、杨某一同在车内吸食了毒品海洛因。经宁远县公安局对聂某国、杨某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二乙酰吗啡阳性;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陈某的毛发进行鉴定,陈某的毛发中检出吗啡、06-单乙酰吗啡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波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欧阳某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汽车虽是交通工具,不是住所,也不是公共场所,但容留他人在车内吸毒也是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等情形,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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