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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车门发生事故,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乘客开车门发生事故,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2020年04月22日 15:07 湖南法院网

  原标题:乘客开车门发生事故,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湖南法院网讯  开车门之前要仔细观察前后及周围情况,是我们大家都熟知的规则,但这一简单的规则却常常被人们忽视。生活中,经常发生路边停车乘客在开车门时疏于观察路况,导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驾驶员与乘客如何分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1日下午,吴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某十字路口停车后,坐在副驾驶后排座位上的钟某未确认周围安全便开门准备下车,驾驶二轮电动车经过路口的钟某兵躲闪不及,撞在了小型客车的车门上,致颈部C1/2半脱位,颈椎退变,上颌窦壁骨折(右)面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钟某兵受伤后,被送往桃江县人民医院救治。后经桃江县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事故钟某兵不承担责任,由吴某和钟某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酌定由司机吴某、乘客钟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令该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范围内共赔偿钟某兵34902.25元,钟某赔偿钟某兵5153元,吴某、钟某各赔偿钟某兵鉴定费400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该部分损失由司机和乘客共同承担)。判决后,钟某兵与保险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益阳市中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中,司机和乘客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划分?保险公司为何承担司机的赔偿责任?各被告之间又应该赔偿多少呢?

  一般的车辆都会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三者险)。根据《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钟某兵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总计18749.25元;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钟某兵修理费1000元;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赔偿钟某兵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10000元,共计29749.25元。另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10305.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进行赔偿,这部分赔偿不进行责任划分,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才进行责任划分。本案中,司机吴某在十字路口停车,乘客钟某未在确保安全后开启车门,两人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共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各需承担50%的责任。但司机吴某是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吴某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给钟某兵,乘客钟某因不属于三者险的被保险人,其属于自己的责任应由自己承担。在此提醒各位司机乘客朋友,停车下客时,一定要确保安全后再开启车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事故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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