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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母亲拖欠女儿抚养费 农安县法院依据《民法典》帮父女二人维权

夫妻离婚母亲拖欠女儿抚养费 农安县法院依据《民法典》帮父女二人维权
2021年03月04日 16:55 东亚经贸新闻

  原标题:夫妻离婚母亲拖欠女儿抚养费 农安县法院依据《民法典》帮父女二人维权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立法的先河。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

  东亚经贸新闻报社联合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东亚网、吉和网推出《讲好民法故事 弘扬民法典精神》专栏,通过“以案释法”及时生动解读《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展示《民法典》学习宣传扎根吉林大地的热烈场景,使民法典精神深入人心。

  男子李某甲与女子刘某原系夫妻关系,生育长女李某乙(2007年8月1日出生)。李某甲二人于2012年8月13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长女李某乙由李某甲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但刘某除按照约定支付4年抚养费外,未按照约定继续履行自己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截至到2020年8月已经拖欠抚养费14400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021年1月,李某乙诉至农安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支付拖欠的4年抚养费14400元,并从2020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经开庭审理,农安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向李某乙支付拖欠的子女抚养费用14400元。结合李某甲、刘某双方的收入情况、本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李某乙的学习、生活合理支出情况,刘某自2020年9月起按照每月600元向原告李某乙支付抚养费,至李某乙独立生活时止。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针对此案,农安县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例案情简单,但涉及了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夫妻离异是双方人生的选择,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来说,结束的是婚姻,但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而隔断,婚姻关系的解除不等于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一些离异父母不能正确认识抚养费的性质,常因各种原因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的行为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来源丨东亚经贸新闻记者周东魁

  编辑丨士达

  审核丨李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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