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客户端

财政部等三部门: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等三部门: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2021年05月14日 16:14 央广网作者: 央广网

  原标题:财政部等三部门: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央广网北京5月14日消息(记者 张圣琪)据财政部网站14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据悉,公告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一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混合芳烃”;二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轻循环油”;三是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稀释沥青”。

  (图源于财政部网站相关公告)  (图源于财政部网站相关公告)

  记者了解到,“轻循环油”、“混合芳烃”、“稀释沥青”通常含有较多芳烃或沥青成分,一般不用作燃油。近年来,少数企业大量进口,加工生产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流向非法经营渠道,危害成品油市场公平,存在较大社会安全隐患,造成环境污染。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内已将有关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现三部门发布公告,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公告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不涉及其他贸易管理政策。

  企业购进并使用上述产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适用燃料油或石脑油现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不会增加合规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负。

新浪新闻意见反馈留言板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520066
举报邮箱:jubao@vip.sina.com

Copyright © 1996-202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