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 > 正文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是否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01:47 辽沈晚报

  原始新闻

  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在第二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时,对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没有作出确认的决定,以待进一步研究论证。

  只有立法禁止才有威慑力

  关切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可能会导致性别比例严重失调,必须坚决地禁止并由法律强制规范,再讨论下去只会误事。

  有资料表明,2000年第5次人口普查公布的婴儿出生性别比高达116,远超国际认同的最高警戒线107。造成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调的一个主因是私人诊所B超机的使用和某些公立

医院医护人员对B超机的滥用,使得流产的女婴数量大大多于男婴。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已导致在农村有些地方出现了男青年找不到配偶的情况。从长远来看,问题还远不止这些,人口的两性结构失调将阻碍我国社会、经济的和谐、持续和健康发展,并将大大引发买卖婚姻、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

  目前,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是规定有这些违法行为的医生要受到经济处罚,对医生本身没有太大的压力。我国法律对此缺乏明确具体的打击规定,尤其是未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胎儿进行性别选择的违法者因“只罚款不坐牢”而缺乏威慑力。

  面对这种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的严重后果,如果不对违规鉴定胎儿性别追究刑事责任,将是十分可怕的,明天当你家里已万事俱备,你的儿孙也许却会陷入没有异性可娶的苦恼。明天,为了争夺一个女孩,几个哥们也许会反目…… 这一幕幕并非是

幽默滑稽剧,如果我们现在还不采取断然的措施,这就将是10年后的现实。

  如果定罪会误伤知情权

  傅淞巍

  一旦鉴别胎儿性别并因此而导致堕胎的行为属于犯罪,因不知胎儿鉴定的结果是否会导致堕胎,医生的心理压力将骤然增大。为避免在未来的某一天,突然无辜地成为罪犯,医生只能拒绝鉴别胎儿性别。这时,法律就借助医生,阻碍和剥夺了胎儿父母的知情权。

  事实上,胎儿父母试图通过一切可能的手段,对胎儿的生长发育的全过程充满爱心地进行关注,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也是其关注方式之一。这一人类的天性和美好的情感,本应得到理解和尊重,可在胎儿性别鉴别与犯罪挂钩时,这一天性的表达和知情权的实现就遭遇了医生的壁垒。

  父母记录和追踪胎儿生命成长过程的权利,不应受到外来因素的干扰和打断。可当医生不适当地承担了法律之重,为了自身安全,为了不代人受过,必然以怀疑的眼光,视胎儿父母的鉴定要求怀有“选择男女”的目的,并极其有可能造成“堕胎”的严重后果。于是,法律就将通过医生,完成了有罪推定的历程。

  一项适用的法律,应该合理地规范合法与违法的范畴,准确地区分合法者与违法者,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民的权益不受侵犯,具有适合国情和适于操作的特征。而若将鉴别胎儿性别的行为列为犯罪范畴,而不是去专注于打击因“选择性别”而“堕胎”的违法行为,必然将引发不良后果。

  其实,很多父母请医生做胎儿性别鉴定并不是抱有选择男女、进而堕胎的目的,在城市里尤其是这样,如果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武断地统统定为犯罪,会使这类父母预知胎儿性别的美好愿望成为无辜的“受害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