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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战争 行业第一药企一审败诉(图)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7日16:04  半岛都市报
“商业秘密”战争行业第一药企一审败诉(图)

  作为全球D-泛酸钙(维生素B5)行业之首的山东新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药业)在最近的一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却输掉了官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新发药业侵犯了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富药业)D-泛酸钙生产技术方面的商业秘密,赔偿原告3100多万经济损失。

  两家药业巨头之间的知识产权纷争从2007年开始就动作不断。频频曝出的“窃取核心专利技术”、“商业秘密无间道”等字眼也使得该纷争的知名度剧增,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公开就两药企专利侵权一案发表评论,引起行业内外轩然大波,该案也被誉为“2008年知识产权第一案”。

  行业第一药企一审败诉

  7月11日,44岁的新发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新发坐在记者面前,疲惫不堪。他手里拿着的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这份5月21日作出的判决书使得新发药业与行业内的另一巨头上市公司鑫富药业之间已经拖延两年多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暂时告一段落。

  判决书认定,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鑫富药业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姜红海、马吉锋赔偿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1557903.87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这一官司涉及的两家企业均为世界D-泛酸钙生产的巨头,D-泛酸钙又称维生素B5,是医药、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和饲料的重要添加成分。据公开资料以及新发公司所言,新发药业产量世界第一,鑫富药业为世界第二,二者的市场份额占到了世界的近80%。

  对于此判决结果,新发药业表示无法接受。

  李新发认为,判决书中有着非常明显的错误。“最后的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只要求A,法院却把B也判给原告了。”

  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鑫富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 —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而针对这一诉求的判决结果是“停止对D-泛酸钙商业秘密的侵犯”。

  新发药业的法律顾问王勇律师表示,该判决事项不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民事案件中遵循的原则是‘不告不理’,法院最后的判决不能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就此咨询了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董跃副教授,他明确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不能超出原告的诉求。

  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生命学院教授刘晨光亦向记者证实,D—泛解酸与D-泛酸钙并非同一概念。“D —泛解酸要经过复杂的化学反应才能转化成为D-泛酸钙。”

  公开专利不是商业秘密

  6月5日,被告新发药业正式提起上诉。

  在上诉状中,新发药业要求撤销之前的民事判决书,依法查清事实并改判驳回鑫富药业的一审诉讼请求,依法同意两公司使用的相应技术进行相似性司法鉴定,依法判决鑫富药业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定新发药业停止侵犯鑫富药业的商业秘密,但鑫富药业所提出的东西并非商业秘密。”新发药业法律顾问王勇律师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王勇表示,原告提出的“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早已申请专利,并于2006年6月28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全公开,早已为公众所知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此技术已经不属于商业秘密。”

  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上输入此专利号,确实能查到相关的专利。

  在诉状中,新发药业还指出鑫富药业在2006年下半年前并未对此技术采取保密措施。根据鑫富药业提供的证据显示:鑫富药业与其员工谢柏龙签订保密协议的时间是2006年下半年,但其证据显示2006年上半年谢柏龙将相关商业秘密提供给新发药业。“即使按照他们的说法,当时新发药业窃取相关技术的时候他们也并未采取保密措施,不采取保密措施就不是商业秘密。”王勇说。

  据王勇介绍,在此案的审理中,法院认定新发药业侵犯鑫富药业商业秘密的依据主要是之前临安市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本案被告、原新发药业员工姜红海和本案被告原鑫富药业员工马吉锋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但在该刑事案件中,新发药业并不是被告,且判决书中只是提到新发药业非法获取鑫富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并未对新发药业是否使用进行调查,就这么判了,有些说不过去。”

  除此之外,王勇认为,在赔偿问题上,法院的判决依然存在问题。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许春明告诉记者,如果被告方只是非法获取但并未使用或者向其他人披露,原告方可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不能使用、披露。“因为没有造成损失,所以原告方不能要求赔偿。”

  原告方称不便接受采访

  除了正规途径的上诉,在网站上亦出现了新发药业员工马强实名举报该案法官的网帖,在网帖中,马强将该案法官称为“眼花法官”。此前,河南一法官在解释错判案件原因时自称“眼花”。

  记者就此案的诸多问题采访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法宣科工作人员在与办案法官沟通之后告诉记者,该法官表示并不方便回应。

  而此前,上海一中院就此事回应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称,不存在所谓“眼花”或者“偷换概念”的问题。在庭审中,法院要求鑫富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中所称“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鑫富公司当庭陈述诉讼请求中是其自己对商业秘密的概括表述,具体包括: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

  “在法庭的庭审笔录中均有明确记载,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在笔录上签名确认。因此,法庭审理和最终判决是以当事人在庭审中确定的商业秘密范围为依据,不存在所谓“眼花”或者“偷换概念”的问题。”

  7月9日,记者联系上该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外事宜的工作人员,开始她要求记者接收该公司传真过来的一份协议书,并在上面签字。而当记者准备接收传真时,她又表示,该公司即将发布半年报告,根据相关规定,此时处在静默期,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

  记者 周超(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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