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亏本股民状告“造假”企业索赔
兰州中院认为原告损失与荣华实业未如实披露信息无因果关系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制图/武亚新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郭玉红)究竟是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导致股民投资受损,还是股票交易“大盘因素”风险使然?近日,两股民将我省上市公司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荣华实业)诉诸兰州中院,以该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导致股民投资利益受损为由,分别索赔4万余元和29万余元的炒股损失费。8月15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以原告损失是其主观投资选择和市场系统性风险(大盘因素)竞合的结果,与荣华实业未如实披露信息无因果关系为由,认定原告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至此,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的我省首宗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以原告败诉告一段落。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被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荣华实业成立于1998年11月12日。2007年4月6日,荣华实业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接受证监会甘肃监管局立案调查。其间,荣华实业发现因不熟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确实存在未在适当期限内公开披露资产处置或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相关事项的问题,遂积极进行整改,后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披露曾经未及时披露的相关信息。此外,早在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前,荣华实业曾针对其股东关联关系发布过《澄清公告》。2009年9月10日,中国证监会对荣华实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和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行为认定构成虚假陈述,并对荣华实业及其董事长分别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和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余19名责任人也分别给予了警告并处罚款的处罚,并予以公告。
两股民“打假索赔”一审败诉
据了解,上市公司因虚假信息披露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查处的,根据规定,股民认为自己因此而受损若想讨回公道是可以起诉的,但必须到上市公司所在地提起诉讼。于是,从2005年8月开始即投资荣华实业股票,来自浙江、湖北的股民赵先生和张女士,委托律师先后向兰州中院递交诉状,索赔因荣华公司受罚后致股价暴跌给自己造成的持股“缩水”费。
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两案后,经举证、质证查明,浙江股民赵某和湖北股民张某分别于2009年7月29日、2009年7月8日开始买入荣华实业股票,当时上证收盘指数在同年8月4日达到最高点3478点,至2009年9月1日则为2649点,在近一个月的股票交易中,上证指数下降了800多点,且至今也未收高到当初买入股票的指数点位之上。由此可见,赵某及张某的损失是由其主观投资选择和市场系统性风险竞合的结果,与荣华实业未如实披露信息无因果关系,其损失应由两原告自行承担。法院依照《证券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