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立法专家指出,在地方立法中对性骚扰具体形式进行界定,有助于对国家法律形成补充,增强了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全文][评论]
新浪网“性骚扰调查问卷”显示,在21989位被调查者中就有16745遭遇过性骚扰占76.15%,而没有的仅为3502人占15.93%。可见性骚扰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全文]
某网友在与一位女性律师交流的时候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男人真命苦,其实男人也经常遭受女人性骚扰,现在女性性骚扰者越来越大胆,难道不是吗?你们妇女还有妇女权益保障法,来为你们说话,什么时候出一个“男性权益保障法”。[全文]

十几年前一部连续剧《编辑部的故事》让我们体会了办公室男女的幽默故事,刘震云《一地鸡毛》里的小林更是如何从一个办公室里的边缘和另类小人物融入到这个是非集体中。[进入专题]

某网友称:性骚扰跟穿着当然有关系,是她们勾引啊!我感觉这应该是女方的责任,她们太暴露就是在勾引。勾引得太过火不就要骚扰了吗?不是人人都是柳下惠,能坐怀不乱。[进入专题]

全国人大代表罗益锋说:“我当时在座谈会上提出应该加入‘妇女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没想到,我这句话刚说完,全场哄堂大笑。”[进入专题]

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地说出了“不”字。[进入专题]
根据10月25日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违背他人意愿,故意做出或发出性的行为或挑逗,使对方的身体、心理产生不适、不快的都属于性骚扰。同时,该草案对构成性骚扰的五种具体形式作出具体的界定。[详细内容]
打电话或两人当面独处时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个人的性隐私、性生活。
将骚扰性语言化为文字,投递赤裸裸的淫秽文字。
两人独处时故意给对方观看黄色图像或限制级录影带等。
用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故意发送黄色文字、黄色图像或黄色笑话。
主要为公共场合身体上的骚扰,如在公共汽车上,故意紧贴对方的身体,在街道上故意接近他人,产生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等。
上海议案中首度提出:将性骚扰概念扩大到肢体行为以外,增加了禁止“电子信息性骚扰”或以语言、文字、图像为载体的“性骚扰”之条款。此举受到此间舆论的热切关注,审议中更有一些女性常委现场为之拍案叫好。[详细内容]
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上,新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获通过。其中明确规定“禁止以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湖南][山西]
近些年来,性骚扰问题成为中国社会关心的热门话题。但我们在性骚扰问题上的立法有些矫枉过正。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发送黄色短信作为违法行为,三次以上应当受到治安处罚。这样的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却把公民置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朋友之间相互戏谑的短信,不知在什么时候就会成为违法的证据。所以,如果不考虑时间因素,那么,有关性骚扰的法律规定不但不能保护公民正当利益,反而会成为公报私仇,或者挟私报复的重要手段。[详细内容]
“消费者应安排保姆每月4天的休息时间和每天8小时的睡眠时间,不得安排其与成年异性共住一室……”北京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共同召集消协会、家政服务协会、法律专家、家政服务员维权组织等有关代表,召开了《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公开论证会。[详细内容]
大家理解,《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图细化双方的责任与权利,具体到“不得共住一室”,自然是为了防止雇主对于保姆的性骚扰,但是,这一条款如何实施是个大问题。比如有观点就指出,众所周知,目前老百姓住房远非宽裕,对于居住条件差的雇主,如何实施这一细则?再较真点说,那些行动不便的老人请保姆就是为了贴身照顾的,又怎能不“同居一室”?[详细内容]
很多人将“性骚扰”认定难的司法困境归结于立法的不健全。1999年7月,全国人大代表陈癸尊等人首次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了为“性骚扰”立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在答复中肯定了“性骚扰”问题的存在和危害,但“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这一研究就是7年。
7年过去了,关于“性骚扰”立法的官方回应仍然是,“性骚扰需要专门的法律来解决”,“目前立法的时机还不成熟。”有人曾主张关于“性骚扰”的举证责任应实行倒置,但和受侵害人难以证明“性骚扰”的发生相比,要由“性骚扰”嫌疑者证明其没有对被侵害人实施“性骚扰”,难度更大。
“性骚扰”的界定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美国在立法中将“性骚扰”看作是性别歧视中的一个形式来加以体现,“出于性需求而提出不受欢迎的性行动,性要求,或其他语言上、身体上的性行为,如果在屈服或拒绝之后明确、不明确地影响一个个体雇员的工作表现或形成一个令其讨厌的工作环境,即构成性骚扰。”即便将此条款原本照搬入中国的法律条文之中,也难以解决“性骚扰”的界定问题。[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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