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桥:官员选拔公开透明,窃听才会消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02:06 新京报

    作者:王刚桥(湖南 学者)

  6月20日,由陕西三原县委组织部、纪委和县政法委组成的联合考察小组,进驻三原县公安局考察副科级以上的中层干部。不料,考察小组的考察谈话,遭到安装在考察点的“无线取证系统”的窃听,而涉嫌“窃听”者正是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崔某和公安局政工科科长梁某。(昨日《华商报》)

  我们虽然有所谓“无线取证系统”,但其对象和条件都是确定的。那就是,必须基于刑事案件取证的需要,才能针对犯罪嫌疑人或与案件有密切关系的人实施窃听。三原县公安局的两位警官将“无线取证系统”用在了考察小组身上,当然不是为了取证或破案。

  作为警察,而且是担负一定领导责任的警察,崔、梁二人不会不知道,动用国家的警用设备来窃听,无疑有着极为巨大的风险。究竟是什么驱使着两位警察甘冒如此风险?

  事实上,许多被考察对象都希望了解更多干部考察的情况,只不过不是人人都像崔、梁二人一样,碰巧可以、并且不惜违规利用职务之便使用“无线取证系统”。更多的“窃听”往往发生在酒桌上,舞池里,甚至可能是在任何方便的场所,由被考察对象向考察者进行秘密打探。利用考察小组中的某个或某几个“线人”,打听考察谈话的具体内容,其实质与“电子窃听”并无不同。

  我们承认窃听之恶,并承认对窃听者相应的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都是理所应当。不过,类似的事件也提醒我们要思考干部考察程序本身。《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明确规定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同时,条例对干部考察也强调应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但从近来年媒体所曝光的一些买官卖官大案要案中,确有少数地方官员利用手中的职权,挟持了一些干部的升降。他们在暗中搞“少数人考察,考察少数人”,“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本身对于违反这些原则与程序的干部考察与干部调整,办法还不够多,效果还不够理想。

  出现这些问题,最主要的原因还是需要完善“以民意为本”的考察体系。一些地方的考察标准,仍然仅停留在上级领导对被考察者的印象上。当考察结论乃至升迁的结果都高度依赖于“上意”,而非民意时,被考察者自然少不了挖空心思去迎合上级领导的意图。正是想暗中摸清领导的心思,才催生出了这林林总总的“窃听”。

  因此,一方面应完善考察程序,在理念上实现“以上级考察为主”到“以民意考察为主”的转变,充分吸纳公共参与来评价干部,并将民意支持率作为干部升降的重要标准;另一方面,也要完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原则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考察谈话窃听者固然需要究责,在干部考察上违反《条例》搞“暗箱操作”者,也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疑,干部考察程序需要更多公开、透明、民主的制度设计,让民众以及上级对被考察者的各种问题都可以在公开的平台上提出来,被考察者也必须在公开的场合下作出回答和辩解。如是,一些人也就没必要再去窃听他人对自己的评议了。相反,如果程序失之透明,结果很难预期,“窃听”之风很可能会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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