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贿选是因为寻租空间很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14:38 南方新闻网-南方周末

    作者:秋风

  缩小村委会主任职位的利益诱惑,可以让真正具有公共精神、愿意服务民众的候选人走上岗位。另一方面,假如仍然实行村民委员会制度,那就应当实行真正的委员会治理,主任仅仅是其执行者。

  村民民主自治实行已经多年,官方的说法是,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同时贿选、腐败和暴力选举等不正当或非法行为也在进一步增多。官员们提出的对策是更严厉地进行惩罚。但是,假如这样的办法奏效的话,那人类在制度安排上殚精竭虑地进行思考、探索,岂非多余?解决的根本出路应是,如何让候选人自己就不去考虑贿选或暴力选举。

  为此,首先问一下:为什么有些候选人在村委会主任选举中不惜代价地贿赂选民、或肆无忌惮地使用暴力?理由很简单:主任的权力很大,且一旦当选,几乎不受什么监督。

  选举的历史已经很漫长了,在有些国家、有些时代,选举过程乌七八糟,但在有些时代的有些地方,竟然会出现无人参加竞选的事情。这并不奇怪。司马迁早就说过,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候选人也会理性地计算参选成本与当选后的收益,成本大于收益,就无人参选。

  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种情形:一个社区的全部财产都属于当地民众私人所有,没有公共财产,也没有多少公共事业,社区税收收入也很少。因而,自治领袖根本没有多少利益可图。在这样的社区,人们恐怕要为找到自治领袖发愁,自然不可能发生贿选或暴力选举的事情。当然,可能有些人具有公益精神,或者自己有钱财而希望追求荣誉,情愿做赔本的买卖,担任领袖,服务社区民众。

  当下中国乡村与上述的情形几乎截然相反。社区是自治的,但社区的主要财产——土地——却是共同所有的,村委会享有调整各个家庭土地的权力,同时通常也保留一部分土地由村委会直接进行经营,或者经营一些集体企业。更有甚者,此种土地、企业的集体所有,在现实中又等同于村委会所有,或者直截了当地说,是由村委会主任进行经营。目前的村委会治理结构极不合理,就跟上级政府的治理结构及大多数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一样不合理:名曰村民委员会,实际上并不是委员会治理制,而是主任操纵委员会。

  这样,一方面,村集体的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巨大的利益分配和再分配事务,另一方面,主任的权力高度集中。担任主任即可享有广泛而众多的寻租空间,预期的灰色、黑色收益,将远远超过竞选成本。因此,采取贿选、暴力选举等策略,也就是候选人的理性选择了。

  严厉惩罚,无济于事。这个世界上还从来没有过依赖严刑峻法实现优良治理的,

秦始皇没有做到,明太祖也没有做到。问题的关键还是合理地设计乡村治理制度,缩小权力寻租空间,降低权力的含金量,减少主任职位的诱惑性。如此一来,只希望在这个职位上追求私人利益者,就会对选举根本没有兴趣;而真正关心公益者,将有更大的当选机会。

  目前体制下村委主任利益巨大,会产生一种明显的劣币驱逐良币趋势。关心公益者因为洁身自好而退出选举,或者即使参加选举,也因为不愿贿赂、不愿使用暴力,而没有机会当选。缩小主任职位的利益诱惑,可以让真正具有公共精神、愿意服务民众的候选人走上岗位。

  因此,遏制村委会主任选举中的贿选、暴力选举趋势,关键是大幅度缩小主任权力的范围,其中主要是让其不再涉及村集体财产的利益分配。具体办法是将农民家庭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永久化,村集体无权再做任何变动。而且,村集体不再保留共有土地。这将大大地降低村委会权力的利益诱惑。

  顺便说一句,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基础的乡村,能否实行健全的民主自治,恐怕是一个严肃的理论问题。自治的主体只能是享有自主的财产权的个人和家庭,如果一个人的财产权受到集体的控制,不能自由地安排自己的经济活动,何来自治?

  另一方面,假如仍然实行村民委员会制度,那就应当实行真正的委员会治理,主任仅仅是其执行者。也即,村民选举的时候,不单独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而只选举产生一个完整的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会推举产生,且经过全体一致同意随时可以更换。村委会是本村治理机构,对外代表本村的是该委员会,而不是主任。否则,像现在的委员会,根本就是主任的工具,而不能发挥制约主任的作用。而这种不受制约的权力,正是贪婪、无耻、大胆妄为者所梦寐以求的。

  (作者为北京学者)

    来源: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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