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一舟:工资立法弱化了政府行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09:17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陈一舟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处长陈斯毅表示,除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和企业工资指导线之外,目前政府和学术界都在探讨“工资立法”的问题,希望通过强制性的立法介入市场的分配体系。在具体的做法上有两个初步成型的手段:一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行业协商提高职工待遇;二是劳动合同法的贯彻,督促企业在内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制度,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广州日报》11月15日)

  规范市场分配体系,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劳资和谐,是企业工资制度今后发展的大方向。然而,有必要为此“立法”吗?涨工资立法的出发点自然是好的,但凡事都企盼立法解决,却背离了法治精神。事实上,职工工资增幅与经济发展不同步的症结,并非“法律缺位”,而是“制度缺陷”———分配制度的不公正,导致了福利收入差距的逐步扩大。

  众所周知,企业往往参照

公务员加薪的比例,根据企业效益来自主上浮工资。然而,企业管理者设计制定的调资方案带有极大的“利己性”———企业利润向企业高管、中层管理人员严重倾斜。一半以上的利润流向了企业上层,剩下的平均到每个职工身上就寥寥无几了。企业分配制度的不公,与职工在收入分配、工资改革等方面缺乏话语权和监督权息息相关。制度的设计者得不到有效的制衡,制度就只能“造福”高管自身了。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调资和大的投资经营决策等事项,必须经职代会审议表决。可现实是,组成职代会的“职工代表”大部分是企业的高管和中层管理者,不合理的调资方案同样得以顺利实施,职代会沦为走过场。

  因此,“干预”和引导不公正的企业分配制度回到健康的轨道上来,在法制的框架内规范运行,才是关键。这就需要政府行政公权力适度介入参与企业分配制度的重建。譬如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当前“劳方”与“资方”之间的地位严重不对等,前者对后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后者却对前者拥有绝对的“生杀权”,来自于政府的公权力引导协助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去与强势的资方进行谈判,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是推进工资协商制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

  目前,在工会等职工利益代言人缺失的情况下,建立完善公正的企业工资增长机制,只是一种由政府推动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改革。长期劳资关系不平等所造成的劳资利益分配不公正的积弊性“怪圈”,必须要依靠强有力的管理依法介入才能打破。否则,“涨工资”就很容易沦为“走过场”。这是政府无法推卸的行政责任所在,是法律无法替代的。

  在企业职工工资保障立法方面,只要认真执行落实,现行法律法规足以承担起“规范”的使命,没有必要再去为细节上的“涨工资”立法。这样,不但会让法律过多过滥,还很容易弱化政府的行政责任,值得警惕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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