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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没明令禁止都可以干应对民不对官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6日08:26 重庆时报
作者:张贵峰 在4月14日召开的昆明市“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动员会上,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动员大家要把握发展大势,树立“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干”,不断创新求变的求索作风。(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26版) 严格分析起来,所谓“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干”一说——至少在“都可以干”这一部分,有值得进一步商榷和推敲的地方。比如说,“可以干”的主语、主体,究竟是谁,或者说“可以干”,究竟应该针对谁?因为在我们看来,如果“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干”的主体、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公民个人,那么,这一说法应该是成立的;但如果其主体或对象是政府、公权力自身,那么,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就值得疑问了。 之所以这么说,首先是因为,就“解放思想”这一命题的内涵而言,将政府及其权力作为“解放”的对象,是与其根本主旨和要义不相符合的。“第三次解放思想的对象是什么”、“标准是什么”?按照《中国新闻周刊》的专题文章结合多数党建学者的研究给出的答案来看,应被理解为“‘还权于民’,树立‘以人为本’标准,包括重新调整利益格局、国家尊重民众权利”等。 如果这种理解不错的话,也就意味着,所谓“解放思想”中的“解放”,以下这些实乃其不可或缺的应有之义:通过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重构、完善,更好地约束政府行为、规制和规范权力,并在这个基础上实现民众权利和利益最大程度地被尊重和释放。换言之,“解放”并非权力而是权利的解放,后者才是根本目的和最终归宿;一句话,“没明令禁止都可以干”只能对“民”,而不能对“官”。 站在民主法治视角来看,政府也绝不应该成为“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干”的主体。众所周知,法治之于权利和权力所分别秉持的基本原则,从来就是截然不同的:对于前者,是“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在后者,却是,“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样一种不同,显然来源于法治的根本价值立场:即(公民)权利是(政府)权力的基础和本源,前者是“天赋”、“与生俱来”的,而后者则是派生的——需要通过授予、让渡才能成立和合法,并且这种合法性最终根植于:它能为权利提供单靠其自身无法获得的公共服务,如公共秩序,公共产品。 因此,依据法治的原则和价值立场,对于政府来说,不仅“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干”是完全不成立的,而且即使是在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地为民众自主的“可以干”创造良好宽松的社会环境,并在这个过程中,时刻保持对(公民)权利的敬畏、接受其严格的监督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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