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桥:三星集团董事长偷税遭追诉值得借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2日15:33 中国网

  作者:王刚桥

  4月20日,三星集团董事长李健熙宣布辞职。四天前,韩国检察机构宣布以逃税和失信罪起诉李健熙,如罪名成立,其可能面临最低5年到最高终身监禁的刑罚。

  知名企业家的偷税丑闻,不论在哪个国家都为媒体所关注。回顾国内,李开复,周伟彬乃至更早些时候的刘晓庆等人都曾陷入过偷税风波,刘晓庆还因此而入狱。但出罪入刑似乎远未遏制住一些富人继续偷逃税款的“决心”。近日,杭州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的偷税风波又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几乎同一时段发生的李健熙案与宗庆后案在很多方面存在相似。两人均是本民族知名企业家的代表人物。涉案数额均极为巨大。根据韩国检方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李健熙等人以486名集团高层名义的1199个匿名户头,动用秘密资金买卖集团子公司股票,牟利5643亿韩元(5.69亿美元),涉嫌逃税1128亿韩元(1.14亿美元)。而据《第一财经日报》4月14日报道,“根据达能与宗庆后的银行账户往来凭证,自1996年合资开始至2006年,达能方面以‘服务费’、境外子公司‘奖励股’股利及股权回购名义,向宗庆后支付薪酬共计7100万美元。按照宗的要求,这些资金分别被打进了宗庆后、其妻施幼珍、其女宗馥莉等四人在香港设立的银行账户。”宗庆后在这笔巨额收入上涉嫌偷漏个人所得税近3亿元。

  李健熙案与宗庆后案均源于内部举报。这显示出在查处逃税案件中,执法机关通常并未拥有能及时发现违法的有效管道。若非知情人的举报,这些数额惊人的偷税案恐怕还将当事人心中的一个秘密。举报李健熙的是前三星集团法务组组长金勇哲。这位举报人至今不认可韩国检方的调查结论,他于去年11月公开揭露三星专门划拨了2000亿韩元(约合2.05亿美元)的资金用于贿赂检举人和法官。只是检方介入调查后,商业贿赂弊案却演变成了一宗偷税和背信案件。而宗庆后案的举报人,据说为一名“税务研究爱好者”。媒体显示这位“爱好者”同样是实名举报,但各大媒体均未透露举报人的具体姓名及其个人资料。坊间有不少传言均指向是娃哈哈的谈判对手法国达能公司“陷害”了宗庆后。但无论双方当事人,还是官方机构,均未对这些传言予以否认或证实。当然,更重要的是,宗庆后的“偷税”已为他本人所证实。此间报道称,在税务部门启动调查后,宗庆后补交了2亿多元的税款,使应交而未交的税款只剩下数百万元。“偷税”既是事实,谁是举报人其实已不重要。别说是竞争对手,就算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举报的不法行为,同样应受到依法查处。指责“宗庆后偷税风波”是达能的“阴谋”,无疑混淆了商业冲突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与李健熙案不同的是,李已被韩国检方起诉,其罪与非罪,罪轻或罪重,有待法院的裁判。而“宗庆后案”中的“偷税案”甚至到今天为止还尚未成立。有媒体记者从税务稽查部门获知,在宗庆后补交巨额税款后,其应交而未交的税款只剩下数百万元。如果只以这数百万元立案的话,宗庆后将不构成偷税罪。依《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偷税行为才构成偷税罪。而所谓“情节严重”,必须符合“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宗庆后已被补交了2亿多税款,大抵仍未交的几百万已占不到应纳税额的10%,因而“偷税罪”就难以成立。

  而我们以普通人的正义观来察看这一条款就能产生质疑,难道“偷税罪”的成立只能依当事人偷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来确定?设若同是偷逃税款2万元,低薪阶层很可能就构成犯罪,而高薪阶层却可能不构成。甚至在宗庆后这样的特例上,偷税数百万刑法也没招可治,连案子都立不了,这样的立案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其实,完善偷税罪的刑事立法完全可以在立案标准上再加入一条,如偷税5万元以上的,不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多大比例,均构成偷税罪。

  同为东亚国家,同处于社会转型期,同样是在缺乏法制传统的国情下推行法治。这是中国与韩国的若干共同点。我们总不能因为刑事司法上的不当宽容,而使外国企业家产生这样的心理:还是在中国做企业家最安全呀!但愿李健熙和宗庆后都不会这么想。(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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