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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东航飞行员辞职案判决让权利更明晰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5日09:16 东方早报
作者:乔新生 沸沸扬扬的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辞职遭遇天价索赔一案终于尘埃落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作出终审宣判,认定飞行员郑志宏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不构成违约,因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不过郑志宏要赔偿东航培训费等共计140万余元。(新华网2008年4月24日) 2007年5月,在东航云南分公司工作的飞行员郑志宏提出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失败后,东航云南分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郑志宏赔偿公司约664万余元、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一审判决的结果是,郑志宏要支付航空公司违约金130万元。双方均对一审结果不服,遂上诉至昆明市中院,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郑志宏辞职是否构成违约及何为培训时间。 本案所涉及的民用航空运输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高门槛行业。从事飞行员工作,需要经过大量的培训,耗费大量的资源。由于培训费用绝大部分由国家承担,所以,航空公司在飞行员的人力资源配置方面,出现了浪费现象。个别企业不重视飞行员的劳动价值,没有把飞行员的人力资本增值部分,通过合适的渠道及时地转让给飞行员。于是,在民用航空业就出现了频频跳槽的案件,有一些飞行员因为待遇等问题而产生情绪,甚至多次出现罢飞、返航等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航空运输业的安全,例如不久前的东航云南分公司的多个航班返航事件。 虽然民航部门对东航和相关飞行员作出了严厉的处罚,但是对于类似事件,理顺劳动关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发生的多起纠纷事件带来的启示是:首先,在飞行员培训和劳动合同中,必须尽可能地减少“负外部性”效用,最大限度地利用飞行员的技能,提高航空公司的竞争水平。当前在中国的航空培训市场上,仍然存在着非常典型的计划经济色彩,政府提供飞行员培训服务,飞行员毕业之后进入国有航空公司。长期的低效率和低收入制度,使得一些飞行员不安于现状,而民用航空公司的出现,又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鲶鱼效应”,许多国有航空公司或者国有控股航空公司面临人才匮乏的窘境。如果不尽快改变飞行员培训中出现的“负外部性”效应,那么,还会有更多的飞行员得陇望蜀,从而使中国的航空运输业人力成本急剧上涨。只有建立航空飞行员培训、使用一体化的人力资源配置模式,才能使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更加明晰,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航空运输中的不安定因素。 其次,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并非限制劳动者自由流动。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劳动者以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然而如果劳动者参加了企业的岗位培训,或者负有特殊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劳动岗位培训费用,承担有关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昆明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就明确地说明了这一点。这是法律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维护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特殊制度设计。这样的制度设计既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的配置中,出现“负外部性”,同时也可防止某些用人单位投机取巧,通过挖墙脚的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可以想见,飞行员承担的劳动培训费用,会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嫁给飞行员的新东家,新东家在进行人力资源配置时,不能不考虑由此产生的成本,这对于促使他们改进人力资源的配置状况,科学使用人力资本会起到一定的制约效果。 法律允许劳动者自由地转让自己的人力资本,通过解除劳动合同,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提升自己的价值,获得更高的报酬,这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人力资本的市场化,可以敦促用人单位重视劳动力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劳动力的价值,从而与劳动者一道,分享人力资本所创造的财富。然而如何在保证“蓝天”安全的前提下,理顺劳动关系,达到航空公司与飞行员、航空公司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平衡,仍然值得我们深思。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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