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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报:公布事故详细原因 公开责任人名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0日09:21   上海商报

  社评

  摘要 杭州地铁塌陷重大事故提醒我们,在类似的政府工程中,业主、总包商、各级分包商之间应该有一个清晰而且对社会高度透明的权利责任界定。

  杭州地铁事故发生已经近一周了,总算有了个算是结论的判断。18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出通报称,初步分析,此次事故暴露出五个方面的问题,并要求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安监总局说的五个问题,一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二是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治理不坚决、不及时、不彻底;三是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流于形式,甚至不培训就上岗;四是劳务用工管理不规范,现场管理混乱;五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力。这应该是有所指的。

  中国建设城市地铁已有好几十年的历史,发生如此重大人员伤亡(8人死亡、13人失踪)、如此大面积(长100米、宽50米)工程损毁的事故还是第一次。它自然引起各方高度聚焦。

  对这起重大事故,我们一方面觉得十分痛心,另一方面又觉得是不幸中之大幸。这工程质量肯定有问题,这问题若现在不暴露,等到建成使用后发生,那地铁中有多少乘客要遭殃啊,后果更不堪设想。我们在本月17日的社评中已经指出,当前国家4万亿元投资主要投向各项公共工程,吸取杭州地铁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是当务之急。

  事故发生之后,施工方曾透露过他们认为的事故三大原因:一是杭州的土质特殊,经勘测,发生事故的这段路属于淤泥质粘土,含水的流失性强;二是事故坍塌所在地点风情大道一直作为一条交通主干道来使用,来往车流量大,给基坑西面的承重墙带来太大冲击;三是今年10月份杭州出现的一次罕见的持续性降雨过程,使得地底沙土地流动性进一步加大。

  全是客观原因。然而即使全是客观原因,那么事前为什么不知道?事前难道不能知道吗?如果事前知道而不能避免,那么是设计上的责任。可施工方就没责任吗?

  事故发生后,有媒体称,出事工程很可能存在转包的情况。也就是说,工程由有资质的单位凭其实力等情况把标的拿下来,在获得承建资格后又将工程转包给许多资质差,或者根本没有资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这种转包行为将给工程带来较大的风险。

  对上述说法,施工方没有给出正面回答,但国家安监总局的通报已经说明了问题。国家安监总局分析答出的五个问题,实际上已经指出主要责任在于施工方——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四局,当地政府也有监管责任,同时监理方——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也有责任,至于建设方——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毫无疑问要承担责任。

  国家安监总局的通报要求“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监理单位现场安全监理职责”、“深化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事故责任追究”等等,可是哪项工程不是这样要求的?这样的要求能够避免以后重大工程的事故吗?

  中国地铁工程建设在此之前是没出过如此大的事故,但各种事故还是发生过,至于地下工程的重大事故更是发生过多起,尤其是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这些事故多以保密的名义掩饰掉了。而保密的结果,既不能公开分析事故原因,以求彻底得到真正的原因,又不能公开原因以免事故重复发生。因此我们以为国家安监总局的通报,不妨把责任者的名单公之于众,让责任者承担责任,让后来者吸取教训。

  杭州地铁塌陷事故表面看来是施工方层层转包疏于管理所致,施工方——中铁四局本身具有一级资质,但其层层转包的各单位及个人并不具有一级资质,中铁四局没有以一级资质来培训、要求、管理他们。总包方不是不能分包,但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分包方,否则就是利用自己的资质或者特殊权力攫取利润,这和权力机关的寻租行为没有什么两样。而这么干的往往都是特大型国企,都是从国有单位转制过来的大型国企,其计划经济思维模式还远远没有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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