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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波:检察官进京抓记者的三重法律追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08:35  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易波

  12月4日晚7点多钟,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某从住宅中连夜带走,据介绍,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检方认为该记者涉嫌受贿。(《北京青年报》12月8日)

  我们注意到,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向记者李某出示了拘传证,但根据最高检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那么,这几位干警拘传李某后也应当就在北京进行讯问,检察院干警将其带回山西,这在程序上本身就是违法的。

  由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来对中央电视台的记者进行立案侦查,也是滑天下之大稽。众所周知,李某出事源于她到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采访了吴某的案件——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前往惠州将吴某三次抓到太原,其中,“诬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检察长何书生。那么,无论是杏花岭区检察院还是检察长何书生都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杏花岭区检察院在本案中就应当回避,最高检何以偏偏要指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呢?

  再说了,李某是否涉嫌受贿罪也值得质疑。据知情人讲,吴某的弟弟确定送给李某贵重东西,但是,吴某的弟弟又是在追求李某,两人关系已经很不一般,作为恋人关系,送些贵重东西也在情理之中。

  记者有罪并非不可以依法惩处,但为了防范利用公权力来打击舆论监督,在对监督的记者进行立案前,首先就必须由相关部门将监督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的事实调查清楚;其次,应当坚持程序正义,必须由中立的司法机关来进行调查。杏花岭区检察院最好是请求最高检将李某涉嫌受贿案件指定到其他省检察院管辖,这是在全国民众面前撇清“报复性执法”嫌疑,重塑自身形象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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