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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检察官进京抓记者从程序上说不过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09:31  人民网

  作者:英竹

  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可就在全国上下都在大张旗鼓地宣传法制,弘扬法治理念时,竟发生了这样一件可怕的事:当晚7点多钟,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北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某从住宅中连夜带走,据介绍,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检方认为该记者涉嫌受贿。(12月8日 《北京青年报》)

  这起事件让人联想到,今年1月,辽宁西丰也曾发生过一起因记者采访报道“得罪”了西丰当地领导,被西丰公安机关抓走的事件。

  前后两事件有两处不同:第一,上次抓记者的理由是记者诽谤,这次抓记者的理由是记者在另一起与检察院有关的案件中受贿;第二,上次是西丰当地领导指令当地公安机关进京抓记者,这次是杏花岭区检察院自己亲自出面进京抓记者。

  央视该记者的采访动机是否纯净,是否受贿,还有待于经过司法部门的最后认定。但即便是该记者受贿了,而去采访检察院,也不应该由杏花岭区检察院派人进京抓这名记者。这在程序上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拘传地点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地。受贿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地,一般很难认定。如果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实施拘传,那也应该是由北京的检察院来实施拘传,怎么也轮不到山西的检察院实施拘传。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检察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该记者曾经采访过杏花岭区检察院,并且是负面报道,即使她受贿了,即使从法律上本应由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杏花岭区检察院也应申请回避,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指定与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检察院来管辖。

  据报道,当时杏花岭区检察院进京拘传该记者时,带了一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指定管辖函,但是是一份复印件。

  复印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此做法,杏花岭区检察院的做法不免给人一种打击报复的嫌疑,一种权力恶性膨胀的嫌疑。

  报道还称,杏花岭区检察长阻止记者采访的口气很严厉,要求记者不要到任何单位去采访,马上撤离太原。

  试问:如果检察院没有问题的话,还怕舆论监督吗?一个检察长有什么权力要求记者撤离太原?记者肩负着舆论监督的重任,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很多是通过媒体得到的。我们呼吁法律保护正当的舆论监督。如果正当的舆论监督得不到保障,记者因一篇曝光报道随时都有可能被抓走,那还有谁敢再进行舆论监督?!

  到底是该记者受贿还是检察院滥用职权,法律最终会使真相大白。法律是公正的,这种公正,不仅是实体上公正,也包括程序上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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