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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琳
2月13日晚,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县公安局110民警吉忠春因倒车问题与另一车主潘俊发生纠纷,正值酒后的吉忠春在被潘俊殴打后向潘连开三枪致其死亡。这一案件经媒体批露后引发了社会关注和网络热议。蒙自县公安局也迅速作出反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吉忠春的行为只代表他个人,所以公安机关不可能拿出钱来对死者潘俊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但政府和公安局也许可能从人道主义出发,给家属一点慰问金。(2月16日《新京报》)
从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认定来讲,的确有所谓“谁侵权,谁赔偿”这一基本原则。若要追究侵权人所在单位的连带责任,必须证明侵权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蒙自县公安局正是紧紧扣住侵权赔偿的法律要件,而以“某民警的个人行为”就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那“也许可能”的“慰问金”倒还彰显出蒙自县公安局的崇高道德情操——这可是从人道主义出发的人文关怀喔!它并非赔偿,更与责任无关,只是蒙自县公安局看你受害人家属太可怜,基于道德给你一份关怀。作为受害人家属,若不“滴水之恩,涌泉相报”,也要知趣地停止申诉、上访等“闹事”行为,先行谢过事发单位的这一“高姿态”与“高风格”。
然而蒙自县公安局真能就此与其属下民警的“个人行为”彻底划清界限,并置身于赔偿责任之外吗?既然吉忠春的枪击平民是“个人行为”,造成他可以枪击平民的前提——吉在非当值时间却仍配有枪支,又作何解释?除非在司法上依“盗窃(警用枪支)罪”追究吉的刑事责任,否则,蒙自县公安局就必须接受因其枪支管理不善而致民警在工作时间之外配枪并因此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任。警局的枪,是国家威权的象征,也是国家强制力的外在表征。就好比是企业的公章,只要在合同上盖上了,不管盖章的人是偷来的公章,还是得到企业主授权而持有的公章,它都代表企业行为。合约的对方当事人不负有审查公章持有者的持有公章是否合法的义务。
在时有发生的民警枪击平民案中也是如此。受害人及其家属无需去审查该民警持有枪支的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是警局授权的职务行为还是民警私下的个人行为,只要持枪者是本局民警,枪支也是其配枪,公安部门的责任就与持枪民警的行为捆绑在一起了。至于该民警确系违反了公安部或是本局关于持有枪支的相关规定,你公安部门再依法追究当事民警的责任去,但不能以此来作为推脱自身责任的理由。
蒙自民警枪击平民致死之所以引发了社会热议,其根源在于公众对自身安全的关注。如果公安部门没有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尊奉,如果民警在下班之后均能违规配带且使用枪支,那么,每一个公众都将可能成为受害者。在本案中,吉忠春使用枪支的违法性,无论是蒙自警方还是社会舆论对此均无异议。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的具体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蒙自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以“个人行为”为由拒绝赔偿,实则是对一桩违法行为的违法处理。在该案已然成为全国瞩目的公众事件之后仍坚持违法,先前该局在警械上的违法也就不难想见了。对被害人家属而言,连法律的公道都没有,又何来人道!作为存有过错的事发单位,当地公安部门能否先依法公道一回?(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