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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红漫
国资委纪委监察局日前公布了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讲话中透露,中纪委最近查办了某知名国有企业集团高管腐败窝案,李荣融称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绝大多数中层干部涉案,几乎“全军覆没”,但国资委方面并未公布该企业的名称。
相关消息公布后,立即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这家“知名国有企业集团”究竟是谁,一时坊间各种说法盛行。从侦办案件的正常程序讲,最终正式的信息发布应该由纪检监察部门完成,国资委作为分管部门并非是信息发布的正式源头。但是公众的好奇心也实属自然,毕竟正是由于管理部门没有给出具体指向,反而才引起公众的猜测。更为关键的是,如果相关涉案企业同时也是上市公司,由此,随着案件信息率先经由国资委通告并为市场知晓,相关公司股价必然会受到影响,投资者利益也会因此而出现波动。对于相关市场影响,也应该是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到的。由此可见,一个模糊的“国企高管窝案”的消息,透过一个并不正式的渠道被公开,这样的做法未必能够达到激浊扬清的目标,其实际效果值得商榷。
进一步而言,有关国企高管窝案的问题仍值得深入探究。据报道,该企业由于“一把手”独断专行,有关部门对高管人员疏于监管,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致使腐败渗透于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最终才出现了几乎“全军覆没”的局面。如此的问题描述击中了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体制性软肋,那就是由于企业内部制衡机制不足,导致内部人一旦达成一致,极有可能导致大规模集体犯罪问题的出现。
事实上,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就是通过构建“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管理层”的体制架构,最终形成了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纵观成熟市场经济体的企业架构,以美日英德为代表的企业制度,固然在细节上有所变化,但是权力制衡的原则却从未缺失。而实现权力制衡的关键并不在于形式上是否完备,而在于权利人利益伸张是否能够得到真正体现。遗憾的是,国有企业恰恰在这一问题上存在内生性的不足。
从形式上看,国有企业具备了现代企业所需要的所有管理约束机制,甚至较之传统模式要更加复杂。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无论表面形式如何,国有企业最终所有人虚置的问题却无法得到实质性解决。国有企业在名义上归属于全体国民所共有,但是国民并不拥有直接参与监督管理的机会,只能通过代理机构,比如国资委或者地方政府代为行使所有权。由此,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上出现了复杂的“双重委托代理”问题,即国民委托权利给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再委托权力给国企高管。委托和代理之间的效率问题,始终是现代企业理论的难题,因为代理人很容易侵蚀委托人的利益,而国有企业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更加把其中的弊病演绎到极致。
就以国企窝案为例,与民营企业股东直接介入企业战略管理不同,国企的董事和高管都不是企业的实际股东,因此很难以企业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追求。反之,企业高管很容易把任职期间个体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这是委托代理弊病之一。弊病之二,形式上的所有者代表,比如各级国资管理机构,同样只是一个代理机构,尽管他们承担着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政任务,但是完成任务的效果却很难和个人利益直接关联,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监管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形式大于实质,一旦企业内部高管就违法意愿达成一致,外部监管往往就会失效,所谓的“窝案”就此产生。
隐约曝光的“国企窝案”所暴露的正是这一问题。公众作为国有企业的真正所有人,完全有权力提出如下疑问:相关国资管理部门为何没有事前发现窝案的蛛丝马迹?看似严谨的企业规章、法规约束为何会形同虚设?由此可见,从长期看国企管理中出现问题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在“亡羊”之后,羊圈门却依然洞开。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