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毕晓哲
5月10日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丧命娱乐城案”案发后,巴东警方在邓某包内发现治疗抑郁症的药物。12日下午,邓某被送到恩施州优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邓某被送到该院后,还是被院方采取了“约束性保护”措施——她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条约束后固定在病床上,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到限制。(5月19日京华时报)
按照证据逻辑分析,警方怀疑邓玉娇患有抑郁症的证据并不充分。从邓某包内发现治疗抑郁症的药物,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邓某正在治疗抑郁症,警方仅以此为据就在羁押期间对邓某采取强制鉴定措施,缺乏客观公正态度。
其实,邓玉娇患没患抑郁类精神病,同事们应该大致知晓,邓某的家长也应该是清楚的。只要警方多做些调查取证工作,和家长方取得沟通,拿出一个初步结论并不难。但到目前为止,将邓某送医院检查鉴定的唯一证据和依据就是“一包治疗抑郁症的药物”,这不能不令人深感遗憾。
另外,我们想问的是,对于一名仅包里发现治疗抑郁症药物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唯有送院鉴定这一途?是不是类似的病人,一旦进入精神病院就得捆绑固定,完全失去行动自由?
如果这个理解是正确的话,我们深为公民个人权利的维护而悲哀。也就是说,只要警方一旦推定某某人可能患精神院,那么警方就完全有权力将其强制送到精神病院去做鉴定,强制你失去任何自由。如果在公权力机器下,每一个公民的自由、权益脆弱到如此不堪一击,只能说明是我们法治的失败。也只能是我们自诩为公民社会的社会之耻!
做为办案的警方,太过于急迫了,也太过于注重追求案情侦破效率和结果了,反而会直接侵犯原本为受害者的邓玉娇的人身、人格尊严。如果最终结论证明邓玉娇患有抑郁类精神病还好说些,如果最终的可能被排除,侵权的后果将是不可弥补的。警方是否已经做好了“推定”失败后,如何赔偿的准备呢?
稿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