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多拉
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近日在濮阳市林州钢铁有限公司因改制工作引起部分职工不满、发生数百名职工聚集围堵改制工作人员事件的报告上作出批示,要求凡企业改制重组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否则无效。
林州钢铁公司改制引发职工的质疑和不满,酿成职工聚集围堵改制工作人员的群体性事件,与上个月吉林通化钢铁公司职工因对企业改制不满,将民营钢铁公司建龙集团派往通钢参与改制的一名高管群殴致死,两起事件在生成机制上高度类似。此前,全国总工会也就“通钢事件”等多起国企改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发出通知,要求企业改制妨碍应提交职代会回职工大会审议,“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从重视和解决问题的角度看,全国总工会的通知和徐光春的批示都态度鲜明,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针对性,其作用值得充分肯定。
不过,如果要追根溯源,就会发现上述通知和批示的内容,其实都只是“重申”而非“原创”。早在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出通知,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按照这个《意见》,国企改制方案凡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实际上均为“不规范”,如果由此招致职工不满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都是不足为奇的。
进而言之,国有企业改制方案之所以“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这是由职代会在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体系,按照《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国企职代会具有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计划和方案的审议建议权,对工资、奖金、劳动保护、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审查通过权,对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等5项职权。国企改制方案无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计划和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当然属于“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这些都必须履行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法律程序,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十七大报告首次写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意味着这一制度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被纳入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范畴。从职工代表大会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再到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范畴,可见职代会在国企中绝不能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摆设,职代会的各项职权绝不能沦为“沉睡的权利”。必须在国企改制中充分吸纳职代会的参与,让职代会的政治权利理直气壮地“站”起来,才能确保国企改制过程中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防止类似“通钢事件”、“林钢事件”的群体性事件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