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清波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这是张军近日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的。(《重庆晚报》11月4日)
作为普通公众,笔者觉得,当前法学家和法官们在商议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调整问题上,许多人有个值得商榷的倾向,那就是只从经济的角度看问题。
1997年通过的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但在近些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远超起刑点。基于此,不少法学界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界官员呼吁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张军指出。
显而易见,法学家和司法实务界官员们在此计算的,主要就是经济账,因为经济发展了,所以起刑点也应该调整提高。事实上,这是一种错误的思路。
表面看来,“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这个观点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因此,现在贪污贿赂5000元比在1997年贪污贿赂5000元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似乎要少得多。
但是,算经济账也不能脱离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因素。2009年与1997年相比,变化的不只是经济发展,政治文明、精神文化、社会建设等各方面也都有了相应的进步。换言之,在2009年,各级官员理应比1997年具有更高的民主法治素养、精神文化品质,而且,他们的待遇也提高了。同时,老百姓对贪污贿赂的容忍度也进一步降低、对反腐倡廉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近三年来,每次“两会”前的民意调查都显示反腐倡廉是百姓最关注的话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官员还贪污贿赂,不能不说是“顶风作案”、“不知悔改”,其主观恶性比起过去来说其实更加严重,其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说就减少了。
在我看来,如果把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账与经济账一起算,就不应该得出调高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的结论。恰恰相反,随着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全面进步,国家和社会对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容忍度应该越来越低,不说是因此应该把起刑点进一步调低,至少也应该坚持现有的底线决不后退。实际上,贪污贿赂几万元的“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等现象的出现,问题不是出在法定的起刑点太低,而是法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如果我们一味只算经济账,那么,随着经济的发展,贪污贿赂等犯罪的起刑点就会不断被提高,经济发展成为腐败滋生的理由,公平正义的底线会一而再再而三被突破,腐败甚至会成为伴随经济体成长的顽症,反过来破坏经济体的健康,很可能使刚刚成长起来的中国经济遭受打击,这绝非是危言耸听。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有识之士,应从国家社会、子孙后代的根本利益出发,目光长远一些看待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调整问题,而不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