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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拆迁条例不能只做文字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30日15:19  法制晚报

  本报评论员 王青

  昨晚的央视播出《拆迁变法,正在加速》。据报道,《拆迁条例》原来的全称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正在修改、酝酿的新条例可能改为“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多了“征收”和“补偿”二字。

  前两年,《物业管理条例》也做了修订,物业管理企业改为“服务企业”。文字的改变表明了立法者的态度,但带来的现实改变却着实有限,例如前些时候潘石屹还被物业弄成了“最委屈开发商”。

  《拆迁条例》也是这样,多了征收和补偿二字,看上去挺美,不过要是不解决关键性的问题,“依法征收”就难免会变成“依法强制征收”。即便新条例明确了要按“市场价”补偿,可最不好说的也就是这个“市场价”,同等位置的不同小区,甚至不同楼层、不同朝向、不同装修,都会导致不小的价差。

  至于“公共利益”这个筐究竟该编多大,争执了那么久似乎也没争出个所以然,例如央视就举例,旧城改造可以美化市容,提供更多住房,算不算公共利益?

  在其他一些公共政策的公布过程中,早有评论质疑政策中如果有“基本上”或者“原则上”等词语,就会给“特事特办”埋下伏笔。所以,在完善《拆迁条例》的过程中,我们不妨换个思路。

  前些时候,一篇《美国最牛钉子户逼开发商改设计》的报道被诸多媒体转载。虽说目前国内的“钉子户”大部分都是为了多要点钱,但是也不能排除有的人就是觉得“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像报道里的美国老太太那样把自己的房子当成具有纪念意义的无价宝。

  其实在尊重公民私产方面,我们也不必远眺大洋彼岸。在本市林萃路与永泰庄北路的交叉口,就有道路绕开“钉子户”拐大弯的事情。虽说这个S形路线导致了一点拥堵,但如果我们能换位思考,想想自家房子几十年后的命运,就可以容忍这么一点不便。更何况即便这里没有大S,你也未必能“一路畅通”。

  也就是说,即便是为了修路这样的公共利益,礼让一下“钉子户”也是没啥不可以的。所以笔者认为,与其在“公共利益如何界定”这个泥沼里徘徊,不如规定除了在非常情况下(比如为了对付外族入侵要修军事设施),没有“钉子”的同意,谁也不许硬拔。

  毕竟,房子是几代人的积蓄或者当了一辈子房奴换来的,理应“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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