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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兆:舆论监督与舆论影响司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6日11:15  东方早报

  作者:石兆

  重庆打黑的行动所造成的冲击并非止于重庆一地,而是呈现出越来越向深层发展的态势,使得很多原本没有集中被关注的法律问题与逻辑呈现在了公众的面前,不但是对公众很好的法制教育,也在某些方面充分展现了公众的法制理解力水平。

  老实说,经过了多年的普法教育之后,很多民众还是没有理解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公平,而不是直接把尚未定罪的嫌疑人绑缚刑场。这从很多人攻击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上就可以看出来。

  近日,重庆高院院长钱锋称,重庆涉黑案不因案多时紧而压缩审判程序,不因舆论聚焦而动摇判案标准,不因罪行严重而限制被告人诉讼权利。同时,2010年涉黑案件系列审判将继续对媒体开放。这等于是再次使得重庆打黑运动的法制讨论向一个更广阔、也是更深入的领域前进,其目标指向必然是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

  首先,舆论是否可以影响司法?很遗憾,有些时候这种情况当然是存在的。我们知道,很多事件如果不是舆论的介入,能不能得见天日都是很难说的,其千奇百怪的判决实际上总是在发生着,有些已经完全超越了人们能够理解的底线。这种舆论影响司法的案例说明,虽然舆论对于最终的结果产生了影响,但这种结果是我们乐于看到的,而一般也不会把这种情况算作舆论影响司法,这应该称之为舆论监督。

  在司法独立的状态下,根据法庭证据与控辩双方的陈述来做判断是法庭最好的状态,舆论本身并不能成为衡量某个案件的根本因素。实际上,我们这里能够影响司法的舆论并未出现过,舆论影响的从来都是行政机构,后由于行政的力量才干涉了案件的结果。这并非是舆论本身的错,在很多地方“公检法”联合办案都算是可以堂而皇之出现的表述时,舆论所能起到的制衡作用大于其负面意义。所以,在我们这里很难出现所谓的舆论影响司法。这个说法的深层意义是司法不能独立的结果。

  其次,如果我们想深一点,是不是司法机构之外的力量都不该造成某种影响呢?在欧美法系中有个“法庭之友”的设置,是专业的法律界人士针对某个个案对主审法庭进行某些司法上的建议,以建议书的形式递交给法官。其实我们也有类似的东西,只是有时候未必是从司法上考虑。比如数年前“黑老大刘涌”事件的时候,几位“德高望重”的法学家就曾递交过类似的建议书。

  我所要说的是,对于司法的影响总是存在的,无论是专业性的“法庭之友”,还是目前起到很大作用的舆论监督,其实都是对于司法的影响。但这些影响无论如何都在表面上进行,在一个法治的国家当中,这并非是可怕的事儿,反倒是社会正常运转的标志。而法制国家更不必特殊说明不受舆论的影响,因为那是天经地义、大家都认可的事情。

  比之这些影响,更要注意的倒是那些上不得台面的各种手法,以及目前还能上到台面的“公检法联合办案”之类东西,这些才是真正破坏司法独立与法制建设的行为。

  (作者系信孚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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