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谭浩俊
近日,有关国家正在酝酿制定《住房保障法》的消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广州日报》报道,一位参与起草的专家透露,在这个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
作此规定,意图非常明确,就是为了堵塞利用经济适用房牟利的漏洞。因为,按照现行规定,经济适用房属于有限产权,购买5年后就可以上市出售。在房价上涨速度很快的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就很容易成为一种投资工具,激活很多人的牟利动机。
这几年一些地区在经济适用房分配过程中发生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也就是为了利用经济适用房牟取私利,使经济适用房成为少数人的牟利工具。
事实上,这些操作层面的改进,并不能真正发挥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功能,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即使不建立共有产权,对现行制度进行一些补充和完善,也能够有效控制利用经济适用房牟利的行为。如在与购买者签订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一旦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溢价部分必须与政府分成,距离购买时间越短,政府分成比例越高。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通过建立共有产权控制经济适用房牟利的改革,也存在一些弊端,如使用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谁来承担?上市交易时购买者的装潢费用等如何计算?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继承?如果可以,其产权如何确定?共有产权的分配比例是统一的还是有差别的?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共有产权的界定、利益的分配和权利的享受。更重要的,一旦真的实行产权共有,对购买者也存在许多不公。
如果新的规定只注重解决操作层面的问题,而不充分考虑如何发挥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功能、解决经济适用房供应不足的问题,那么,操作层面的改革和改进,就失去了意义。
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功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者,特别是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最关键的还是要用制度来保证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因为,按照目前地方政府对待经济适用房的态度以及经济适用房的实际供应量,即使没有发生任何违法乱纪、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方面的行为,也是杯水车薪,根本不可能有效发挥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功能。只有在有效增加经济适用房供应数量的基础上,再来研究如何防止利用经济适用房牟利、杜绝在经济适用房分配中的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才有意义,才有价值。
所以,要解经济适用房困局,化解经济适用房矛盾,必须从制度和操作两个层面下功夫,既要在操作上防止各种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问题的发生,使经济适用房能够在阳光、透明、公平、公开的环境下运作,更要从制度上解决地方政府不重视保障房建设、不关心中低收入者住房的问题,确保经济适用房能够充足供应、有序供应。只有这样,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功能才能得到有效发挥,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也才能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