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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波:法律不要批量制造伪君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0日13:12  黄河新闻网

  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等22人“聚众淫乱案”,20日上午,在南京秦淮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马尧海等22人以聚众淫乱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马尧海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被从重处罚,获刑3年6个月。其它人由于认罪态度较好,被判缓刑到3年6个月不等刑法。据了解,他们成为了20年来第一批因为“聚众淫乱罪”获实刑的人。(中国新闻网5月20日)

  西方国家有“沉默权”,不要说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始终缺乏清醒的认识”,就是在法庭上一声不吭,不承认自己犯了罪,也通常不会遭致从重处罚,当然,如果某人愿意对自己的罪行悔改,倒有可能从轻处罚。在我们国家,与没有“沉默权”相对应的是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如果一个对于自己罪行不悔改,在法定刑幅度内,酌定从重量刑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学界的普通认识,如此看来,法官重判马副教授似乎并不为过。

  不过,话又要说回来,马副教授犯的不是杀人、放火、抢劫、盗窃之类十恶不赦的犯罪,这样的犯罪人神共愤,罪犯拒不悔改,从重处罚,人人叫好。然而,马副教授只是从事了一种放纵自己身体的换妻行为,触犯了叫做“聚众淫乱罪”的罪名,这种犯罪法律倒是白纸黑字写着,但是它的合理性在全社会却引发争议。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行为是一种公民个人的自由,是属于公民“私权范畴”,所谓自由,按照穆勒所讲“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自由。”而所谓的“换妻”,你尽可以去诅咒它,去鄙视它,去从道德上谴责它,但只要它没有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没有强迫他人加入,没有影响到未成年人,但它仍然没有侵犯其他人的自由,没有伤害到其他人的权利,那它还是个人的自由。这并不表明我个人支持换妻,而只是认为这种行为只能由道德来调整它,而不适宜用法律来制裁它。所以,社会上仍然有相当部分人同情马副教授,李银河博士甚至多次提议要废除“聚众淫乱罪”。

  如此看来,“换妻”是否入罪存在争议,甚至“聚众淫乱罪”本身存在的合理性也受到挑战,它不像杀人、放火、抢劫一样,人们有一个高度的统一认识,那么不进行悔罪为社会不容。马副教授基于自己的认识,认为换妻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这与社会部份人的价值观也相似,这可以视为一种观念和思想问题,正如几十年前西方国家普遍认为“同性恋”非法一样,现在“同性恋”又普遍合法化了,某些不合进宜的思想与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推进社会进步和法律的演变。法官不宜拿起“从重”的大棒进行打击,否则就有些打击思想犯罪的嫌疑。而且,即便是认为马副教授这种观念与思想是“小人之见”,那他也算是“真小人”,如果他为了避免从重处罚,曲意迎逢法官,自己并不认为是犯罪而表明自己悔罪,倒是一个十足的伪君子。而“伪君子”为害甚烈于“真小人”,所以,在社会普遍存在争议的一些犯罪中,特别是对罪名本身就有不同认识的犯罪中,我还劝法官审慎处理,别轻易祭从“从重”的大棒,让罪犯从身体到思想“臣服”,批量制造“伪君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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