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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大学生自杀免责协议实在荒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1日14:57  珠江晚报

  近日,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在学校的要求下,签订了《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11月9日《济南时报》)

  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工作处工作人员对此的解释是,学校确实与学生签订了相关协议。但该协议并非强制签订,学生如果有疑问,可以向老师咨询。引起部分学生热议的相关条款,是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原文摘录的。

  对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自律书引起争议的条款,确实都有出处,但这并不能说明自律书有法可依,而恰恰表明学校有法不依。

  按说,有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严格按照《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学校该担责的担责,不该担责的则不负责。学生签订的自律书,并不能作为伤害处理事故的依据,当发生事故之后,能够依据的规定,还是《处理办法》。

  那么,学校为何要让学生再签自律协议书呢?(所谓的学生自愿,那通常都是“被自愿”)在笔者看来,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想借此对学生强调伤害事故中的学生责任,按学校的说法是进行“安全教育”;二是给今后伤害事故的处理,找到脱责的理由,尤其在学生自杀、自伤这类事故的责任调查中,很难说学校已经履行相应责任,比如心理教育缺失,学校管理疏漏等,而有了这纸自律书,学校似乎就可以在责任调查时表明,已经尽到了告之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自己的责任不大,家长也不要再找学校吵闹。

  诚然,每当大学遇到自杀、自伤事件,责任认定都是一难题,也有家长通过过激方式要求学校赔偿的现象,但是,自律书就能解决这一问题吗?如果真出事了,在家长看来,这纸自律书的责任更大,学校因为与学生签了自律书,于是放松管理,放纵了学生对自己的不负责任行为,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

  实事求是地说,当前校园安全事故的处理,之所以麻烦,正在于法律和学校的边界不清晰,学校有法不依,不尊重受教育者的权益,管理混乱,家长和学生自然也会效仿——今天学校采取各种方式强迫学生签自律书,明天家长和学生也可用自己的方式,让学校头疼。

  就如何减少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来说,根本还在于学校的人性管理和心理辅导、咨询。这两方面在当今的学校,都十分欠缺,很多学生平时根本没有老师与他们交流、沟通,进而感到人生发展没有方向,陷入迷茫,而不少学校出于节约办学成本,根本没有心理咨询机构,而即便开设心理辅导和咨询机构,也人力单薄,难以满足庞大的学生群体的需求,这些因素加剧了学生的心理问题,也诱发意外伤害事件。

  如果真从学生健康出发,大学首要考虑的不是万一出现伤害事故,怎样免责,而应从完善学校的管理,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着手。签订自律书被认为是一种安全教育方式,可见学校对学生教育的方式多么简单、粗暴,这与家长不给孩子讲道理、循循善诱,就让孩子签订不犯错误协议书,有何差别呢?这样的环境,能适宜学生健康发展吗?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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