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涤明(内蒙古 职员)
日前,媒体报道称从2008年以来,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以低价租用农民数千亩耕地,再以高价倒卖给开发商用于开发。5月23日,河北省政府宣布处理结果,香河县长等9名官员被处分。其中香河县政府县长被行政记大过,香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撤职。(5月24日人民网)
香河县违法圈地事件这么快就有了处理结果,应该代表着政府整治土地违法的决心和力度。但是仔细品味这个处理结果,实际上力度不算大。
从处理结果看来,县长比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责任轻,圈地数千亩然后高价倒卖,这么大的事情国土局长能决定得了?
其实,县长也决定不了圈地数千亩这么大的事情,当然,集体决策机制下,哪个领导单独也决定不了这么大的事。但是集体决策中,主要领导的意见和其他人的意见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对决策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高于其他人的责任,这个道理很简单。县长当然是主要领导,然而相对于县委书记来说,“主要”的程度多少应该差一些,至少,县长和县委书记应该同时承担决策失误责任,承担同等责任吧?
那么,县长研究、决策与指挥圈地的时候,书记在哪里呢?如果书记不在家,出去学习、考察了,对县里的情况不甚了解,调查通报中应该向公众说明,但是没有这样的情况说明。香河县的违法圈地从2008年便开始了,县委书记不可能好几年都不在家,而这么大一项工作,书记也不可能不过问;即便不过问,也是一种失职渎职,可为什么不见书记承担任何责任呢?
不用说,县委书记的责任被上级给屏蔽了。似乎,这种屏蔽特定官员责任的做法是一种不成文的惯例,或是什么内部规则?因此,遇有重大事件追究责任时,常常看到有些主要领导莫名其妙地“失踪”——只字不提;然后是,“严肃处理”与“严厉追责”都是眼睛朝下——越是下面的人,责任越重,似乎决策都是下面人搞出来的,上面的领导却是执行者,比较无辜;“决不姑息”、“一查到底”、“不管涉及到谁”。若必须要有移交司法的,就要在局长以下找人了?
凡事总说“举一反三”,那么,这种上面决策,下面承担主要责任的“严肃处理”模式,后来者会怎样“反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