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法乎上,得乎其中,取法乎中,得乎其下”,这个道理很好理解。因为信息损耗,自身素养的差异,“南橘北枳”几乎是个常态。所以,改革必须“高标准严要求”,才能保证施行不致走样。
从这个角度看,刑诉法的修改也应遵循此理。刑诉法修改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这是继1996年后的再次大修。专家建议修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废除“如实供诉”条款,不强迫嫌犯自证其罪。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认为有上、中、下三策可选,上策是与米兰达规则相似的沉默权;中策是依照国际公约要求,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证实有罪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下策则是简单地将“如实供述”去掉。
以经验来看,即便选上策,经过利益掣肘和执行打折后,至多得到中策的效果。可是,从目前信息看,似乎连选择下策,都还需舆论的大力造势支持。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哪怕学界已呼吁多年,媒体和民间也凝聚了不小的共识,但官方仍无明确说法,要在立法层面进行确认和推动,还有赖此次刑诉法的修订。
早在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中国已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可惜公约里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体现出来。而近年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透出的“疑罪从有”,审讯逼供等“魔鬼细节”,更是饱受诟病。
在此背景下,去年“两院三部”颁布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据双规”,强调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类“司法解释”式的执法规范,也还需要更高层级的法律意义上的“正名”。
作为程序法的刑诉法,涉及到公、检、法、司等方方面面的职能协调。但若无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只能是镜花水月。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体系及相关从业者理应早日超脱某些狭隘的私利格局,在废除刑讯逼供、坚持“无罪推定”、保证嫌犯“沉默权”等方面尽快达成共识。只有司法界通力合作,才能使得类似的完善执法漏洞,修复司法威信的修法得以顺利推进。
何况,诸如保证嫌犯“沉默权”,刑讯逼供所获证词不予采信等,只是禁止酷刑公约的一个底线共识。上述内容也仅是最低限度的起码要求。正如专家所言,如果连这都做不到,何谈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承担的责任呢?法治社会根基又在哪呢?我们旗帜鲜明反对刑讯,只因这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侦破方式。
不义手段实现不了正义。同样,违法获得的证言,也有辱法律尊严。不能用非法手段执法,这应该是当前司法界必须践行的一个底线原则,而在目前刑诉法修法过程中,这一司法常识和精神也必须得到立法层面的体现。唯此,才有望打破刑讯魔咒,终结更多的“躲猫猫”式惶惑。司法体系的正义输送,也才更为可期,法律尊严才不会蒙污,人们的法治信仰才更笃定。
(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