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主流价值观中,往往是鼓励“大义灭亲”的,对于主动送子投案或带领公安机关抓捕涉嫌犯罪的亲人,向来是大张旗鼓地宣扬。相反,对于为涉嫌犯罪的亲人提供场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则设立了包庇罪来“伺候”。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有学者称:“大义灭亲的立法理念是错误的,不符合中国‘亲亲相隐’的传统。”那么,是不是亲属的作证特权确立,“大义灭亲”的司法政策就必须得到颠覆呢?
我的答案是,亲属的作证特权应当确立,亲属之间的包庇罪应当废除,但“大义灭亲”仍然必须作为“大义”的道德价值而存在。
在我们老祖宗那里,的确有“亲亲相隐”的传统。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也有类似“亲亲相隐”的规定。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没有义务作证;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指控人的订婚人、配偶、直系亲属等有权拒绝作证。
亲属之间有“亲亲相隐”的特权,这是值得吸收的。因为,打击犯罪很重要,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也很重要,我们需要在两者之间保持适度平衡。
在汉代,儿子若向官府告发父亲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处以重刑。这种成分在现代社会必须接受拷问。保护权利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公权力不能强制亲属作证,但亲属自愿放弃这种特权,或者认为告发、作证比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更重要,他们当然也有权“大义灭亲”,像儿女告发贪污腐败的父亲,难道不正当吗?
事实上,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与西方法治国家的作证特权在这一问题上是有区别的。在“亲亲相隐”中,如果亲属之间揭发犯罪要受到惩罚,但在西方国家,亲属作证特权是一种权利,强调的是公民对于亲属犯罪有不作证的权利,但这项权利也可以放弃,也就是公民可以揭发自己的亲属。因此,西方国家法律只是不惩罚亲属之间相互包隐的行为,并不惩罚亲属之间“大义灭亲”。例如,当年美国华尔街传奇人物、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前董事会主席伯纳德·麦道夫因涉嫌证券欺诈被警方逮捕,而告发这位华尔街史上“最大诈骗嫌疑犯”的人,正是麦道夫的两个儿子。
所以,刑诉法修改确立亲属的作证特权,并非从此“大义灭亲”就成了贬义词,并不意味着亲属不可以“大义灭亲”,相反,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法律可以对被“大义灭亲”的罪犯考虑适当从轻。(江西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