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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李天一受罚为何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21日08:05  汉网-长江日报 微博

  □ 黎明

  对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网上风波跌宕有日,现在的结果是,李天一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一年。

  原本要求严惩李天一、担心“名爹效应”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人们,纷纷调转矛头批评司法机构,甚至指责司法机构“被舆论牵着走”,乍看起来,这有些奇怪。

  其实并不奇怪。要求严惩李天一的网民,本来就对李双江家并无特别仇恨,他们本来就不是冲着某某人去的。“处理过分”之说,某种程度上说明网民多是理性和善意的:他们猛烈鞭挞特权及其所导致的种种弊端,但即使是对他们所攻击、所痛恨的对象,他们也希望权力给予公正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正常舆论生态中,舆论、意见总是多元的,“被舆论牵着走”,有错的可能,也有对的可能。但实事求是地说,公众舆论和司法中的专业意见重合是很正常的,在法庭辩论、法官断案期间,和公众舆论全不相干的“专业独立意见”,平时并不容易找到。

  对李天一的处罚,不仅出乎多数网民意外,诸多专业人士也始料未及。有很多网民的看法是,收容教养一年的处罚和那个事件的危害程度是“不称”的,未成年人在现实生活中“暴力滋事”而未至严重伤害,只是属于平常事件,他们的“严惩要求”,也只是要求将李天一与平民子弟一视同仁。虽说“收容教养”不是刑罚,但毕竟要失去人身自由达一年之久。

  专业人士多是没想到司法机关运用的是颇受非议的“收容教养”制度——和管制刑、拘役刑比较,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更厉害,无服刑之名,有服刑之实。深想一下,李天一的年龄给本案处理带来了不小的麻烦,为解决这个麻烦,相关人士还真是动了脑筋。没办法,需要“保护未成年人”,那就对他不施加刑罚,让他“服刑”时间长点算了。大人犯这事,刑期可能不会有一年,谁叫他是未成年人呢?

  当事人很难依据“教养法”为自己申辩,网友建议李双江家上诉,可是只要依据这种法就掉到套里了。1995年10月23日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8条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但同时还有更硬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认定“可以管教”或者“有必要由政府收容”,没明确标准可循,没确凿道理可讲。

  收容教养的方式是剥夺人身自由,收容教养的审批机关是公安机关,制度具体内容大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做出规定,而收容教养的期限为1-4年,警方拥有这等权力,需要问一句:确立一项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规章”是否太过容易?

  (作者为知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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