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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昨天通报,深州监狱越狱逃犯王振轻在其原籍河南郸城县被抓获归案。(9月25日《京华时报》)
王振轻越狱次日,郸城警方就派出工作组入驻王寨村,找到王振轻的妻子等亲属,对家属做工作。9月23日晚,警方工作组从家属处获悉,王振轻已逃到宁平乡卢庙村一个亲戚家,警方据此在卢庙村将其抓捕。
这让我想起前几天议论得沸沸扬扬的“大义灭亲”之争。
前不久,由于刑诉法大修,其中提出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有学者在赞扬这一规定的同时,进而全面否定大义灭亲。其实,传统文化中固然有“亲亲相隐”之说,但从来没有否定大义灭亲,而且认为,这是一种比“亲亲相隐”更难能可贵的精神。春秋时卫国大夫石碏为了帮助刚即位的卫桓公,设计除掉了庄公之子州吁以及和州吁一起为非作歹的儿子石厚。史家赞扬石碏的“大义灭亲”之举。王振轻的妻子向警方举报丈夫的藏匿之处,这种行为虽然违背亲亲相隐,但却应该得到赞扬。如果此时要以亲亲相隐来代替大义灭亲,不仅难以得到赞扬,而且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应该说,刑诉法此次关于近亲属“可拒作证”的规定根本谈不上颠覆大义灭亲,其所支持亲亲相隐的做法也有着严格限制。首先规定了近亲属“可拒作证”的案件是一般案件;其次,刑诉法规定的“可拒作证”是指在法院开庭时,作为证人的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至于在公安侦查阶段,近亲属是无权拒绝回答公安部门的询问、取证的。而且,所谓“可拒作证” 法律并不禁止他们作证,如果他们觉得实现正义比维持亲情更重要,或者觉得把犯罪亲人扭送公安机关投案,不仅不是“大义灭亲”,而是“大义救亲”,那么我们就更应该奖掖这样的行为。
(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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