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校长开房案量刑并非息事宁人

2013年06月22日01:59  京华时报 微博

  校长开房案量刑并非息事宁人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法院判决的好坏标准,客观上不是简单的息事宁人,而是法律在证据展示的事实上得到恰当的运用。

  “校长开房”注定要成为2013年的网络热词。因为事件本身呈现出的诸多疑惑,不仅让案件调查过程备受猜疑,也让人们对迅速介入的司法一审判决褒贬不一。对于涉事校长陈在鹏被判13年6个月、另一被告人被判11年6个月的结果,学生家长认为判得太轻,有评论则认为判决体现了从重原则。

  从5月8日案发到6月20日一审宣判,该案始终处在舆论的“探照灯”下。从披露的信息看,该案一审不乏可圈可点之处。例如在审级上,海南省第一中院提级审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这一影响性个案的高度重视,审级的提高显然有利于保障审判质量。再比如,一审当庭宣判,这种“速战速决”决非轻率的妄作结论,而是回归了审判的本真,体现了法官在严格证据标准上

  的自主审判原则,尤其在整个司法系统当庭宣判率很低的背景下,不失为一种有责任的担当。

  司法机关对程序的“精耕细作”,无疑出于公众对这一案件的高度关注,但其结果并不见得能够“定纷止争”。对于一审判决,受害人家属表示要申请抗诉,一名被告人也要上诉。从理论上分析,任何司法判决无论如何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都很难令不同当事方都满意,很多时候一方不满甚至多方不满,并不能构成公共舆论评判司法结果的直接依据。法院判决的好坏标准,客观上不是简单的息事宁人,而是法律在证据展示的事实上得到恰当的运用。

  如果从法律标准上看,该案的一审判决并无失当之处。在审判程序中,法庭甚至还传唤了侦查阶段为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医生以及有关侦查人员到庭作证,这在以往的刑事审判中也是不多见的。尤其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刑诉法中并无强制性要求,而是法庭为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作出的重要安排。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不公开的庭审难免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缺陷,但在宣判第二天,法院就向媒体披露了庭审详情,这也体现了司法与社会主动沟通的公开诚意,有助于增强司法结论的可接受性。

  综观一审判决的舆情反应,争议多集中在量刑上。民众可能期待通过更重的量刑重铸司法保障幼女的正义之剑,但特定案件中的司法机关,核心任务在于依法裁判,是法律标准而非道德义务构成了司法正当性的根据。奸淫幼女需从重处罚,犯罪未遂又可从轻,如果懂得上述道理,就不难理解法庭在二者之间作出的合理裁量了。

(原标题:校长开房案量刑并非息事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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