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环境公共利益,诉讼主体不可独家垄断

2013年06月28日03:39  南方都市报 微博

  堪称最近二十年中国执行效果最差的法律———《环保法》,眼下正在全国人大进行二稿审议。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此番修订需要面对的是诸多大问题,而在这些大问题中,目前被议论最多的在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据悉,草案第二稿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草案中的规定,意味着今后发生任何损害公共环境的事件后,能够向法院提请诉讼的主体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其在各省的环保联合会才可以,此前一直被限制的个人将继续无法获得资格,而此前有资格担当公益诉讼主体的一些民间组织将丧失这一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环保联合会本身的属性颇为耐人寻味。根据联合会官方网站的介绍,联合会是中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的一家全国性环境社团组织。在联合会的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中,实际上拥有大批中国社会各界的中高级政要,其中正部级以上领导40人,副部级以上领导150余人。环联会实际上是一家民间组织,但却吸纳了如此多的现任高官,必然出现的一个矛盾就是到底是官方性质盖过了民间,还是民间性质吸纳了政治力量呢?

  除了高官云集之外,该联合会还有一个特征在于该组织内部系统非常庞大。从官网的介绍来看,联合会下设除了秘书处和8个部门之外,还内设了中环联(北京)环保有限公司、中华环保媒体联盟(中华环保联合网)、《中华环境》会刊,以及节能环保信用评价机构等等多个组织。正如联合会在网站“关于我们”中介绍的那样:“各省市区环境厅局长大部分是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理事;还有军队、武警、金融、财政等一批高级要员。”甚至,细心之人还可以发现联合会的会员单位还不乏京东方、金光纸业、玖龙纸业等一批爆出过污染事件的大型企业。

  从资源动员的能力来看,中国社会中形形色色的上千家环境公益组织,恐怕没有一家可以望联合会之项背,也的确,这家能量强大的N GO一旦行动起来,其影响力不可低估。2011年12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修文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由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受理,这个案件被称为中国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而在康菲渤海漏油事件中,联合会的表现也值得可圈可点。

  然而,纵使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能力再大,假如把全国所有的公共环境案件交由联合会,该机构也必定无法应对如此繁多的事务。就连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稽查诉讼部部长马勇也承认:联合会的理念一直是“大联合”,支持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推进环境保护。过去提起诉讼时,也有很多和当地民间环保组织合作的案例,从未谋求过“垄断”。但令人不解的是,将公益诉讼主体仅仅交由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规定还是被提了出来。

  更重要的是,在尽管联合会资源丰厚、动力十足,但其浓厚的官方背景在带来优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留下了种种弊端。首当其冲的一点就在于,联合会很难剥离“政绩观念”,这使得很多官司“只能赢不能输”,也势必导致其选择案件时的保守倾向。再者,近年来环境冲突越发复杂化,一旦冲突发生在地方政府或者有地方政府支持的企业与公众利益之间,联合会的态度将可能变得非常暧昧。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都无法接受将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仅仅限于联合会一家。

  在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不能赋予每个公民之时,将该权利让一家机构独揽,这样的做法对于捍卫公众的环境利益,实在是一种倒退之举。而在《环保法》大修大改的背景下,如果这样的倒退规定成为现实,那么修订本身也注定会被蒙上一层阴影。

(原标题:[社论]确保环境公共利益,诉讼主体不可独家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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